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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0-29 | 来源: 水瓶纪元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2025年9月16日,吴云鹏被释当天,在郑州市第一拘留所门口展示其收到的《解除拘留证明书》。(图_网络)
帮助吴云鹏旁听的张锦宏也遭到律师惩戒委员会调查。接近张锦宏的人士透露,他被法院控告“邀请吴云鹏来旁听,把相关的起诉书等案件材料发给了他,还帮他修改文章、发布上网,恶意炒作案件”。
上述接近张锦宏的人士透露,法院控告张锦宏的依据可能是吴云鹏被拘留期间的口供。吴云鹏被释放后,拒绝了为张锦宏出面作证,或者行政复议澄清口供与事实不符,面对外界询问也公开表示不再回应。“他已向相关人员承诺不复议不诉讼”,接近吴云鹏的人士告诉水瓶纪元,吴云鹏已办理退休手续,如今靠体制内的退休金生活,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宽裕,孩子也还在上学。
当水瓶纪元联系到吴云鹏,他拒绝再提及旁听事件的细节。但他如此自陈处境:“我是个原则性很强的人,我不能说的事,我就坚决不说,即便他们再逼迫我,我认为我应该做的事我也会做。有人说我的行为会使以后旁听变得更艰难,但我不慌,我有自己处理的权利和方法。个人的权利行使带来的外溢效应使得个人的事务公共化,而公共化就有可能使得其他个人的权利受损,这种相互影响避免不了,有人骂我,我选择不辩解。”
旁听、炒作与监督权
在赵军看来,法院管控旁听人员的原因很复杂,“最关键的一点,可能是为了防止旁听人员去传播庭审情况。有不受控制的旁听人员,公权力违法的情况就更容易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法院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因此表现出来就是拒绝接受监督。”
近年来,律师协会、司法局以“炒作案件”为由调查处分律师并不少见。
2021年,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该文件是专门约束律师利用网络或通过媒体违规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影响依法办案的行为。“炒作案件”定义模糊为律师们所诟病。据《南风窗》报道,有律师表示,“‘炒作案件’总体上包含两个要件,‘恶意’和‘虚构事实’,‘恶意’比较难判断,标准有点模糊。”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曾询问一位司法局官员“什么是炒作”,对方也回答含混。
“炒作案件”已经变成了悬在律师头顶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曾撰文指出,多个案件中已经显现出公权力“报复性投诉”律师的势头。“如果律师揭露的是真实存在的违法行为,不仅不具有误导性,还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如果律师指出超期羁押、不当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不正当分案、限制旁听、不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程序性事项,不属于‘违规炒作案件’的范畴。这些均属于‘程序性辩护’事项,是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体现。”
处理法庭投诉成为了律师们的沉重负累。“和我们打交道比较多的司法局处长都说,你们老是被公检法投诉,当事人从来不投诉你们。”一位不愿具名的刑辩律师说,被投诉后,律师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做笔录,写答辩材料,严重的可以被停业。一般律师会走内部控告渠道,给多级有关部门寄信、上访。“纪委、公安厅、政法委、人大的信访大厅我们全去过。”
即使律师是出于学习的目的,进入法庭旁听与自己无关的案件,也会和案件代理律师一样可能面临“炒作案件”的投诉——只要他们写了“旁听记”,对外披露庭审内容,即使案件是“公开审理”。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如果律师旁听并未扰乱法庭秩序,法院无权投诉律师,如果律师写了“旁听记”,涉案当事人会以旁听可能损害其权利而投诉律师。
律师胡楠在洪范研究院9月26日举行的线上研讨会上透露,他与许多律师一起旁听某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诈骗案时,法警不允许记录,把律师们的笔和纸都收走了,他见势,偷偷把笔纸带进了法庭。后来,当他发完第一篇“旁听记”,该法院主管舆情的负责人找到他,起先告诉他“你写的‘旁听记’挺好的”,但话锋一转,表示不想让庭审内容散播出去。当他写完第二篇,该法院对他进行了投诉。“好在北京律协顶住压力,最终客观认定并驳回了投诉。”
胡楠将写“旁听记”看作律师辩护权的延伸,发布“旁听记”是“庭外辩护”的散播。“庭外辩护”将律师的辩护舞台延伸至法庭之外,通过在庭外发表有关其代理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法律适用及司法程序等方面的言论,维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曾撰文指出,在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基础下,律师“庭外辩护”言论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表现,它是辩护权的内在组成部分。-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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