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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02 | 來源: 加西網 | 有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亨德森寫道:“我認為,如果汗能早點到達機場,安檢延誤就可以避免。汗應該為未能及時到達機場,在登機時間內到達登機口負全部責任”。
由於合同明確規定機票不可退款,並且合同中有壹項“隱含條款”規定必須准時到達,因此法庭認定該協議已被違反。
亨德森寫道:“我發現,埃沙恩·汗通過撤銷信用卡上的付款,實際上拒絕支付之前約定的機票費用”。
最終埃沙恩·汗被判賠償 2,803.40 加元,包括機票費用、判決前利息和法庭費用。
REF: https://www.ctvnews.ca/vancouver/article/man-who-missed-f...-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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