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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04 | 来源: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通知还规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情节严重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上,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五百克以上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二千克以上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走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
2003年后个人经营黄金不再构成犯罪
当事人曾两次将警方告上法庭
200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黄金收购许可、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等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由此,个人经营黄金的行为不再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
马先生认为,自己父亲售卖黄金被查后一直没有被起诉、判刑,说明案件尚未结案。依据现行的规定,父亲的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台州警方应该撤销该案件,并归还黄金。此后,马先生多次去台州沟通,均未能如愿。
2015年、2016年,马先生两次将处理此案的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告上法庭,分别要求信息公开及退还没收的黄金。在要求信息公开的判决书中,马先生要求公开调查笔录、调查案件终结报告、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和涉案财产物品清单等信息。
判决书显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称,(87)24号文件公开可查无需公开,其他一些信息属于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内容,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公开。温岭市人民法院认为,立案标准、办案依据87公发24号文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应当公开,要求椒江分局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2015年要求信息公开的判决书
马先生告诉记者,该案胜诉后,他收到了椒江分局寄来的一份盖章的(87)24号文件,没有其他内容。
而在法院作出的马先生要求退还涉案黄金的判决书中,马先生方面提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黄金。法院认定,马先生的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期限,驳回其诉讼请求。
马先生告诉记者,父亲多年来一直挂念此事,近期身体不适,想让他再次尝试能否要回黄金或者得到更详细的信息公开。马先生近日再次联系浙江公安投诉此事,并在11月3日收到了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督察部门的回复。
红星新闻记者在马先生提供的录音中听到,公安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马先生信息公开的诉求已经在2015年公开过。对于当时公开的信息中只有(87)24号文件的情况,对方则称,“案件不是所有东西都要公开,该公开的地方公开”。对于马先生提出的关于黄金流向的问题,工作人员称,“只能告诉你都是合规合法的”。
10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台州公安局椒江分局督察大队了解情况,未获答复。
律师说法:
当时处罚有明确依据,但有权要求信息公开
2015年,和马先生父亲有相似境遇的吉林商人于润龙,收到了吉林省公安厅的赔偿决定书,拿回13年前被没收的46384克黄金。
据央广网等媒体报道,2002年,于润龙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46384克黄金被查扣。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国务院下发文件,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2003年4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于润龙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7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于润龙被判无罪。-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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