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5-11-04 | 来源: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被判无罪后,于润龙一直在试图要回46公斤黄金。2014年11月,于润龙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退还扣押的46385克黄金。2015年1月,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同意支付赔偿金384万余元。于润龙认为,公安机关以13年前的金价做出赔偿,难以接受,他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当年3月,吉林省公安厅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撤销吉林市公安局原赔偿决定,由吉林市警方在3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46385克黄金。
那么马先生父亲27年前被扣的12000克黄金,可能追回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认为,从当时生效的《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来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独立的,应该注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编号,对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应当是明确的,即具体的文件的条款等。根据当时的《行政处罚法》第53条的规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因此,马先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就此事进行公开。如没有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当事人可以举报。
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虎才则认为,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是独立的,从当事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2003年国务院文件发布时,这份行政处罚已经生效,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很难依照2003年的文件推翻1998年的这份行政处罚,想要拿回黄金非常难。但马先生父亲由于一直没有被起诉,2003年文件发布后,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自然也就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马先生信息公开的诉求,林虎才认为是非常合理的,作为普通公民也是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了解黄金的后续处理情况。-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
目前还没有人发表评论,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