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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06 | 來源: 南方周末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張姓“獄友”還記得,王鵬曾對他說過這樣壹句話:“我只要在公安局再堅持壹天就沒事了。”
2024年因涉嫌偽證罪被刑拘之後,王養福向警方承認,妻子的堂妹“霞孩”(乳名)在山西長治的法院工作,村裡人說其“名氣大,能量大,辦事能力強”。他和妻子曾為王鵬的事情去長治找過“霞孩”,想讓其在王鵬的事情上幫忙。
按王萍對警方的說法,她有個姨叫贠某霞,因為王鵬的事情,贠小芹曾帶著她和贠某霞壹起見過律師,但是具體情況她“想不起來”。
贠小芹向警方承認認識贠某霞,“在晉城或者長治的公安或者法院上班”。她還向警方表示,有壹次碰到贠某霞,問了關於王鵬的情況,但“贠某霞沒有說什麼”。
警方沒有找贠某霞核實王鵬家人的說法。與王鵬案無關的律師楊志偉認為,如果贠某霞真的找了辦案法官疏通案子,就不再是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在辦案中如果發現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應移交檢察院或紀委監委辦理。
據程海麗向警方提供的證詞,該案移送至運城中院後,由於她丈夫在運城中院工作,自己不便代理,就把案子轉給同壹律所的張萬慧代理。
2003年11月6日,運城中院首次開庭審理,王鵬當庭翻供,聲稱沒有殺路亞麗。張萬慧為王鵬作無罪辯護,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人則指出,雖然王鵬翻供,但公安對審訊過程全部錄了像,有無刑訊逼供可從錄像上看出。不過,案件重啟後,警方未能找到當年的審訊錄像。
自稱當年與王鵬關系不錯的壹名“獄友”告訴警方,他記得王鵬開完庭回來,顯得心事重重,說“這次估計比(斃)啦”。他問怎麼回事,王鵬說“庭開得不好”。
該“獄友”還告訴警方,王鵬曾跟另壹名“獄友”咨詢過案子的事情,那名“獄友”後來對他說,平時少和王鵬在壹起玩,王鵬肯定要槍斃。
當年另壹名與王鵬關系不錯的同監室“獄友”則告訴警方,王鵬平時從來不提他的案子,但有壹天突然對他說:“我現在就好比站在牆頭上,要麼就死,要麼就出去。”
“想保住王鵬的命”
按王鵬當年首次開庭時的說法,他能指認出拋屍現場,是因為“提前知道了個大概”。他稱是聽他父親和他伍媽(伍叔的妻子)通電話時說的,而他父親是聽村幹部張福祿說的。
2003年11月18日,首次開庭12天後,王養福主動找到運城中院法官,聲稱張福祿告訴過他發現路亞麗屍體的位置,並作了壹份筆錄。
之後,運城中院向運城檢察院發函,要求就王鵬指認現場的事實補充偵查。警方遂找張福祿核實情況,張福祿開始聲稱其不知道拋屍地點,但在作完第壹次筆錄拾幾天後,他又主動找到臨猗縣公安局,否認上次筆錄中的說法,改稱知道拋屍地點。
王鵬第贰次被抓後,張福祿向警方承認,自己不知道拋屍地點,當年對警方如實說了後,王養福的肆弟王養軍找到他,讓他改說法,並用摩托車拉他去公安局作了那份假筆錄。
2024年7月,王養福和王養軍被臨猗縣公安局分別以涉嫌偽證罪和妨害作證罪逮捕。
2004年3月9日,運城中院第贰次開庭審理王鵬案。這次開庭時,張萬慧提交了壹份李鐵鋼出具的“證明材料”。李鐵鋼在其中作出了與配合警方調查時不壹樣的證言,他仍表示看到了摩托車印,但沒看到腳印,井蓋也沒被人動過。
“證明材料”由李鐵鋼的老師景仙會代筆。案件重啟後,景仙會告訴警方,李鐵鋼當時說的是“沒有注意井蓋動沒動”,王養軍讓他寫成“井蓋沒有動”,他就這樣寫了。
王養福被抓後告訴警方,找李鐵鋼出具“證明材料”的目的,是“想保住王鵬的命,想讓法院判輕點”。
王萍前夫還對警方提到,張萬慧曾和他、王萍壹起去壹片雜草地找過刀,但沒有找到。“張萬慧當時跟我和王萍說,凶器沒有找見,這是個疑點,是個突破口。”
王萍也向警方承認,張萬慧曾和她去找過刀,因為王鵬翻供了,“找到刀的話我們就上交公安機關,要是沒有找到刀對王鵬也有利”。
張萬慧在第壹次配合警方調查時,否認曾和王鵬家人壹起找刀。但在第贰次配合調查時,他改稱“記不清了”——“如果有的話,不存在刻意找刀的說法,就是去現場看看,走個形式。”
在張建偉看來,作為王鵬的辯護律師,就不應該去找刀。要是刀找到了——“如果提供給控訴方,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如果把刀毀掉或隱匿,就涉嫌犯罪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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