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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9-05-07 | 來源: 北美中文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俞力工專欄 | 字體: 小 中 大
[作者:俞立工]
5月1日,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長齋藤正樹在台灣公開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該言論雖然引起兩岸當局的抗議,但這“強烈不滿”卻相當程度地為“強烈的低調處理”所掩蓋。
有關“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來由,媒體上的論述不少,筆者無意做太多贅言。唯想著重揭示的是,兩岸當局的被動與無助。
1943年抗戰期間,美、英、俄為了鼓勵國民政府抗戰,以減輕亞洲戰場的壓力,與蔣介石共同發布了“開羅公告”,規定日本戰敗後將台灣、澎湖歸還中國。1951年韓戰爆發,美國為了派遣第柒艦隊前往台灣海峽,又先後炮制了《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的《中日和約》(“中”為中華民國)。該兩條約只提及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不具體指定“歸屬何方”。美國這麼做,壹是為了替幹涉他國內政制造法律掩護;贰是為今後分裂中國埋下伏筆。此後,便出現了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同時,也為日益壯大的台獨運動提供了主要理論依據。
美、日的動機即便惡劣,許多人卻沒注意到,《中日和約》第4條還明白規定1941年12月9日前的壹切中日條約歸於無效。這意味著,割讓台灣予日本的《馬關條約》既然無效,台灣自然物歸原主,恢復歸屬中國領土的固有地位。
柒拾年代初,美國又出於戰略需要拉攏中國,由是發表了1972年2月的《上海公報》,其中,美方宣布:“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壹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壹部分。”根據此聲明,即便國際上承認哪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還有不同態度,台灣歸屬中國的問題應當已充分獲得澄清。尤其是1972年9月的《中日聯合聲明》裡,日本方面更是具體地表明“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的立場。”
如今,在如此清晰的政治、法律背景下,齋藤正樹這位駐中華民國的“地下大使”突然又提出“未定論”問題,目的顯然是挑起島內的爭議,甚至有意破壞兩岸間的和平進程。不論該舉措是否得到美國授意,就日本的地位與處境而言,如此唐突地對中國內政問題指手劃腳,總是讓人覺得相當荒唐:
壹. 就國際法看來,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3、77、137條,日本至今還處於“敵國”地位,換言之,《憲章》對禁止使用武力的規定,對“敵國”根本不適用。眾所周知,戰勝國之接受日本投降,條件在於執行“波茲坦公告”與“開羅宣言”,也就是必須承認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如果繼續對此事實進行挑戰,則意味著沒有滿足投降條件,因此也繼續維持其“敵國”地位。有鑒於此,中國當局根本無需取得安理會授權,單單援引《聯合國憲章》的“敵國”條款,便可隨時合理合法地對日本進行軍事制裁。日本這方面的先天缺陷,應當由兩岸當局明言相告,必要時,甚至可以“永遠拒絕日本參加安全理事會,永不修改《憲章》相應條款”作為威脅;
贰. 根據第贰次世界大戰結束期間的壹系列國際規定,日本作為戰敗國的領土限於本土肆島,以及,經戰勝國同意才歸還日本的土地。所謂本土肆島(北海道、本州、九州、肆國)自然不包括與俄國爭執的北方領土,不包括與韓國爭執的獨島,以及與中國爭執的釣魚島。至於1972年由美國“歸還”日本的硫球群島,美國作為托管當局,原應當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6條丑款,對硫球群島人民的自治、獨立意願進行調查,繼而作出符合其福祉的決定。實際上,美國托管當局將該地區“歸還”日本之前,並沒有征求硫球人民的意見,因此在法律上尚有值得挑戰的余地。即便,北京政府曾經出於柒拾年代的戰略考慮,支持將硫球群島歸並日本,但是,只要日本在台灣問題上持有敵意,兩岸當局大可尋求俄羅斯與韓/朝的合作,以“硫球地位未定”為理由,借題發揮。就釣魚島而言,兩岸當局均屬戰勝國當局,也完全可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明確指示釣魚島屬中國所有。同時為配合該政治主張,應當及早派遣軍艦對釣魚島海域進行巡邏,並最終將日方巡邏艦只壓迫於該海域之外。
總而言之,日本的國際法地位相當薄弱,自身的民族問題也較中國更加敏感、脆弱。但是,如果兩岸當局掉以輕心,則喪失的不僅僅是外交領域的話語權與主動權,甚至壹個戰敗國也可對中國的領土主權說叁道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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