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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11-11 | News by: 中国新闻周刊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2017年,杨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 图/受访者提供
检方指控,崔某某的两个妹妹犯强制侮辱罪,于2018年2月被提起公诉。次年,郸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崔某某的两妹妹实施犯罪行为是因晋某与崔某某有男女关系引发的,其犯罪目的是向晋某发泄不满,破坏晋某的名誉。当众撕下晋某的下衣,使晋某身体裸露被多名群众围观,其公然侮辱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符合强制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侮辱罪的犯罪特征。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管制两年。
崔女士承认自己打人不对,但认为处罚过重。崔女士的妹妹崔某乙当时处于哺乳期,被判处管制两年。此事令两人家庭争吵不断,一度闹得要离婚。
关于案发现场的视频,晋某对中国新闻周刊称,因涉及隐私,不便提供。
八年之后再被刑拘
自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以来,晋某多次向公检法反映有关杨某量刑的问题。郸城县公安局于今年9月28日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显示,杨某某涉嫌侮辱罪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经郸城县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025年10月,杨某某涉嫌侮辱罪被逮捕 图/受访者提供
“不知道为什么时隔八年还要再拘留我嫂子。”崔女士说,警方并未告知有新证据。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本案中杨某某在2017年已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刑事拘留并后续取保候审,意味着案件并未终结,因此即便时隔八年,若基于新证据重启侦查仍未超过追诉时效。
关于再次拘留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存在涉嫌侮辱罪的犯罪事实,即杨某某参与的行为符合“以暴力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的特征;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结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法定刑包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徒刑以上”标准;三是有新证据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如案件中可能补充的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且此前取保候审未导致案件终结,司法机关可基于新证据恢复侦查程序。
晋某则称,这是她持续维权的结果。她认为,杨某某打电话是叫人到场,有组织作用,处罚过轻;当时涉嫌侮辱者并未尽数惩处,如戴口罩拍摄视频女子,导致其隐私在线上线下双重暴露,严重侵犯性羞耻心,她曾因此事多次申诉。
2024年7月,郸城县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提到,晋某认为漏判的李某某和杨某某,未实施侮辱行为;戴口罩女子将案发视频传播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至于晋某所称的判决书隐瞒其喝农药自杀、涉案人员触及其隐私部位,在原侦查卷中无相关证据,截至庭审前晋某各环节陈述均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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