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5-11-13 |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陈永生也认为,从国内的实践情况看,上级审批对下级执行“指居”能起到的制约作用有限。他称,办案机关的上下级同在一个系统之中,承担的都是控诉职能,对于下级提出的请求,上级大多会倾向于批准。因此,他认为这一条款对于规范“指居”有一定作用,但作用有限。
他提出,在新规规定检察院对“指居”行使监督职责的情况下,是否适用“指居”可以交由检察院来审批,而非上级公安机关,但遗憾的是新规没有这样规定。
新规还有一个颇受关注的条款是,“指居”实行办案与执行相分离,负责办案、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执行工作,办案人员不得进入指定居所内。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讯问被监视居住人,不得在指定居所内进行。
在此之前,“指居”地点通常就是办案点,不乏办案人员在“指居”地对嫌疑人疲劳审讯、干扰其饮食作息来获取口供的情形。魏景峰表示,上述条款目的在于将办案功能从“指居”点分离,“指居”的执行人员只负责当事人的饮食起居、身体健康,公安机关如果要提讯犯罪嫌疑人,需带去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他认为,这有望打破以往“谁办案、谁控制”的局面,能建立内部制约。
执行人员具体由公安系统哪个部门的人担任?新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陈永生认为,应是不参与办案的部门,或许法制部门相对合适。高通则认为,可能会由公安机关内部的监所管理部门来负责。但总体原则是,执行部门和办案部门在机构隶属上应分离。
监督体系
不过,陈永生提到,上述条款可能还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办案人员有可能利用将嫌疑人带出的机会进行非法审讯。
新规某种程度上回应了这个问题,规定“因办案需要将被监视居住人临时带出指定居所的,执行部门应当派员全程陪同”。另外,陈永生认为,结合新规要求执行部门应当对被“指居”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如果能落实,应该能防范违法办案。
事实上,除了公安机关内部制约,新规构建了一套监督体系,包括录音录像、律师会见、检察监督。
新规规定,除依法保护辩护律师会见权和被监视居住人隐私权外,执行部门应当对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内的活动和被临时带出指定居所期间的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陈永生提到,以前国内外都出现过的情况是,办案人员在警车押送嫌疑人的途中开展审讯,嫌疑人交代了,办案人员才会把他送到目的地,否则警车就一直在街上转。
高通认为,录音录像能为“指居”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支持,更重要的是对办案人员形成心理约束。陈永生建议,被带出指定居所的录音录像不仅应覆盖讯问期间,还应覆盖被带出的沿途路上。
新规还再次明确了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外,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公安机关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受不当限制。
在实践中,律师本可以申请会见被“指居”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多位代理过“指居”案件的受访律师表示,申请会见的成功率很低,办案单位通常会以“正在调查”“有碍侦查”等理由拒绝律师会见。
一起当事人被“指居”的案件中,李维会见当事人的诉求被拒绝后,他联合当事人家属持续向相关部门控告,才得以会见。李维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会见过程中,办案人员在现场监视,会见时长也受到限制。后来他又持续向相关部门控告,在后续的会见中,才没有办案人员在场。
李维认为,新规明确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是引入外部监督的关键一步,如果能落实,有望对部分公安机关人员违法办案形成制约。
此次新规最受外界关注的条款是,强调了检察机关对“指居”的法律监督。按照规定,检察院在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后24小时内,应当到指定居所现场开展监督,并需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监督。被“指居”人也有权约见检察官,检察官应在24小时内与其见面。
此前,多位受访学者曾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法律规定来说,公安机关决定“指居”时,并不需要主动向检察院报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表示,因为“指居”的立法本意不是羁押,因此,公安机关采取“指居”措施时,无须向检察机关报备或经其批准。-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
目前还没有人发表评论,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