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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13 |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在山東省壹名檢察官眼中,雖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有權也有義務對“指居”進行法律監督,但很多時候,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采取“指居”措施並不知情,因此,難以對其監督。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曾發布相關規定,旨在加強和規范對“指居”的檢察監督。不過,陳永生說,2015年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這個單壹部門發布的,其中的內容是規范檢察院應該怎麼做,沒有規定公安機關應該怎麼做。實踐中部分公安機關不配合,這份規定其實並沒有完全落實。個案當中,可能有辯護律師向檢察院申請監督,也可能有檢察官對公安機關就“指居”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糾正意見,但從根本上沒有解決“指居”缺乏監督的問題。
高通認為,此次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新規讓檢察院的監督有了抓手。在李維看來,接下來在重大案件中,檢察監督能否真正起效,是新規能否真正落地的試金石。
仍有待完善
魏景峰說,短期來看,可能出現“指居”適用量小幅下降的情況。新規的全程錄音錄像、專人值守等要求對人力、物力提出更高要求,基層辦案機關執行成本增加,部分辦案機關為規避成本壓力,會優先選擇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
但長期來看,他認為,對於確有必要的案件,辦案機關仍會依法適用“指居”,且隨著配套保障措施的完善,成本因素對適用的影響會逐漸降低,關鍵在於基層機關後續能否落實。
多位受訪者指出,為了規避部分辦案人員“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新規仍有多處有待完善的條款。
李維表示,盡管新規對“固定住所”等問題進行了明確,但對於什麼刑事案件屬於“重大、復雜”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等問題仍然只規定了相對泛化的概念,易被擴大適用,需進壹步明確和規范。
江蘇司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奭指出,實踐中,“指居”的通知問題普遍困擾嫌疑人家屬和辯護律師。辦案機關不告訴家屬嫌疑人關在哪裡、承辦警官是誰,更不會告訴家屬如何聯系,家屬和辯護律師需要多方打聽才能摸清嫌疑人被“指居”的地點,這會導致時間差。
新規在這壹條上有進步,規定“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和辯護律師”。但是,對“無法通知家屬”的情形未明確嚴格的舉證要求,可能被部分辦案機關濫用以規避通知義務。
魏景峰提議,需要建立指定居所備案公示制度,除涉密案件外,向同級檢察院和辯護律師公開居所地址及設施情況。
高通認為,新規在監督機制方面還需進壹步完善。他表示,監督大致可分為公權力監督和權利監督兩類,公權力監督在新規中體現為公安機關內部制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等,而後者在新規中稍顯不足。他認為,新規應該進壹步完善權利監督機制,比如申訴救濟渠道等。此外還可以建立社會面監督,比如看守所開放日制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可以預約參訪,“指居”制度也可以參考。
在公權力監督力度上,高通認為也可以進壹步加強。新規規定,檢察院需每周至少到“指居”場所進行壹次實地監督。他認為,可以參考看守所的檢察機關派駐機制,在“指居”場所也長派檢察機關人員,實現檢察監督的常態化。
關於“指居”執行方式的人性化改進上,高通認為,需要回歸“指居”制度設計的初衷。“指居”本質上是對符合逮捕條件但因特殊情形不適宜逮捕者采取的替代措施。因此,在“指居”執行方式上理應更為人性化,在確保案件偵查不受影響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對當事人的行動限制,讓“指居”更符合立法本意。-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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