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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18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壹審宣判後,公訴機關提出抗訴。
壹審判決無罪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否成立問題,結合控、辯雙方的意見,普蘭店區法院綜合評析認為,關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徐清雅未患有抑郁症、事發當晚未醉酒、單某沒有實施言語侮辱和毆打行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基本穩定,與證人證言和鑒定意見、人身檢查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實單某明知徐清雅曾服用治療抑郁症的藥物、事發當晚大量飲酒和對徐清雅進行言語侮辱和毆打的事實成立。
但普蘭店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單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證據不足。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單某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拾伍條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徐清雅生前與單某發生矛盾時存在輕生念頭。根據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視頻資料,可以認定徐清雅與單某飲酒後回到家中時並無異常表現,贰人發生爭吵後,單某雖與徐清雅在屋外發生撕扯,並動手打了徐清雅,但單某無法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徐清雅持刀自殺的結果。
其次,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單某的行為與被害人徐清雅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徐清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正常的判斷和認知能力,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應當有預見性。相關證人證言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均證實未發現徐清雅存在明顯的抑郁和異常行為表現。事發當晚單某雖對徐清雅有毆打行為,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但贰人之間的矛盾並不必然導致徐清雅自殺身亡的結果。也就是說,單某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第叁,單某為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案發後,單某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在救護車未及時趕到時,其與父親壹起駕車將徐清雅送至醫院搶救,積極實施救治行為,而非采取放任的消極態度。
綜上所述,普蘭店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單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依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單某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谷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人單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023年9月22日,普蘭店區法院壹審判決單某無罪,並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谷某的起訴。
贰審維持原判,家屬擬申請再審
壹審宣判後,普蘭店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徐清雅的父母提起上訴。
抗訴書稱,被害人近親屬不服大連市普蘭店區法院壹審判決,於2023年9月25日請求普蘭店區檢察院提出抗訴。普蘭店區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單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普蘭店區法院壹審判決確有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普蘭店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單某對被害人徐清雅實施的言語刺激、侮辱以及暴力毆打等行為,導致徐清雅自殺身亡,單某的行為與徐清雅自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案發當晚,單某與徐清雅酒後回家時,徐清雅並無情緒激動或自殺等行為表示,而是贰人回家後因瑣事爭吵,單某出言侮辱刺激徐清雅,贰人爭吵後單某離家,徐清雅身披浴巾追出,在樓外單某動手毆打了徐清雅,致徐清雅面部肆處輕微傷、全身共計20多處傷情,後徐清雅回家自殺,故單某對徐清雅的這壹系列客觀行為導致徐清雅自殺,單某的行為與徐清雅自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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