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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18 | 來源: 法度Law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關於此事,有網友表示“公民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義務,但警察也不能濫用職權”。
那麼,朱女士的行為是否涉嫌“侮辱他人”呢?
北京執諾律師事務所行政法律事務部主任朱久林律師向“法度law”分析認為,侮辱是以暴力或者辱罵等行為方式,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或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根據目前的新聞報道,朱女士只是將他人拉進群聊,並不構成侮辱。
朱久林律師說,警方是否涉嫌濫用職權,還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判斷。“但本案在辦理過程中確實存在壹些不太合理的地方。首先,警方在受案時,朱女士沒有任何初步的違法事實,所以警方不應該作為行政案件來受案。其次就是在傳喚的過程當中,警方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此外,被傳喚人到辦案中心後,警方采取的壹系列措施都與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相悖。”
朱久林律師表示,對於違法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追究相應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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