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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11-19 | News by: 南方周末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不过,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有冲突。为此,条例作出了豁免财产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等规定。
南方周末:厦门这种将“保护”理念置于首位的做法,希望向社会传递一种怎样的价值观?
徐阳光:首先,个人破产立法是为了制裁还是保护?人类历史早期,个人破产制度确实是对债务人的惩罚,将破产等同于耻辱。但随着社会走向文明,个人破产的立法价值突破了制裁的局限,转变为通过平衡不同主体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如何更好地让公众理解和接受?中国自1986年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至今,已近40年,但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仍未普遍实现。实践中较多存在破产申请积极性不高、破产程序启动难的现象。
《厦门条例》提出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理念,既是对破产制度认识的革新,也是向社会释放积极信号:个人破产是有序平衡、依法保护各方主体的法律制度。
尽管债权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受偿的损失,但严格的个人破产司法程序能让其意识到,即便债务人不进入破产程序,这类风险与损失也难以避免,这有助于培育债权人的风险意识。
我也反复强调,突出保护理念,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彻底免责。破产虽非耻辱,更不是犯罪,但也绝非一件值得炫耀之事。若未来过度负债的债务人都以能进入破产程序为荣,那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彻底“破产”。
特别程序破解“共同困境”
南方周末:《厦门条例》有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的特别程序,它们因何设立?
徐阳光:这三个特别程序的确立,是《厦门条例》的重要制度创新。
遗产破产,指被继承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破产清算。遗产管理人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这一制度,使更多主体可以启动遗产处理程序,避免僵局,也可以对各类债权人进行有序平衡和公平清偿。
关于夫妻共同破产,现实中,自然人与配偶之间的财产和债务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深圳条例》实施中也遇到这方面的案例,有的是夫妻财产债务混同无法区分,有的是共同债务较多难以单独处理,有的是通过离婚分割财产,夫妻一方自愿将财产留归配偶,债务由自己承担,然后申请个人破产。这类情况,如果允许一方单独破产,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因此,《厦门条例》借鉴了企业破产实践中的合并破产,确立了夫妻共同破产制度,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夫妻共同破产的申请。
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指对企业法人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与企业法人实质合并破产。
现实中,企业与个人在债务关系上难以完全隔断,尤其民营企业,普遍存在企业主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在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制度无法解决个人为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问题,这甚至成为部分企业主宁愿“跑路”“跳楼”也不申请企业破产的原因之一。为此,《厦门条例》让企业主有了获得债务救济的机会。
值得关注的是,9月8日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第二条增设第三款拟规定:“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因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前两款情形的(即连带个人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一条文设计,遵循的也是个人与企业法人共同破产的逻辑思路。
南方周末:除了特别程序,《厦门条例》的创新还体现在哪些方面?
徐阳光:第一,在破产程序启动方面。《厦门条例》没有在破产原因之外,设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体现了立法的开放态度。
第二,《厦门条例》规定的可担任管理人的个人和机构范围更广泛,并设立了公职管理人。
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机构,可以担任管理人;公职律师、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从业的公证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公职人员,可担任公职管理人。增设公职管理人,主要是填补“无产可破”案件的服务空白,市场化管理人可能不愿承接这类案件。当然,公职管理人制度能否有效运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三,信用修复是债务人最关注的核心权益之一,《厦门条例》设置了“信用修复”专章,呈现分阶段信用修复路径,包括解除行为限制、更新征信信息等,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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