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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11-19 | News by: 南方周末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徐阳光教授
“为国试点,为民立法”
南方周末:你期望厦门在未来3-5年的实践中,重点在哪些方面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徐阳光:第一,探索“诚实而不幸”的识别标准。《厦门条例》允许严重过度负债的自然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但对不诚实的债务人,在公平分配其破产财产后将依法裁定终结程序并不免除其剩余债务,这是一个创新规定。
第二,探索咨询辅导机制和申请前的债务清理程序,实现个人债务困境的多元化解。
第三,探索“两权分离”与府院协调机制。即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中的司法裁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分离,设置专门的破产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四,探索特别程序,即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规则。
第五,条例设计了信用修复专章,涉及法院、税务机关、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的信用措施,需要根据破产程序及时作出调整。
总之,厦门个人破产的立法试点,远不止是为一座城市立法,更是为国家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投石问路,可以说是“为国试点,为民立法”,意义重大。
期待厦门能通过精心的准备,扎实的实践,打磨出一套既符合法治精神又贴合国情市情的“厦门方案”。
南方周末:在你看来,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法出台还需要等待哪些条件成熟?
徐阳光:现阶段确实有这样一些疑问: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尚不具备立法条件?选择深圳、厦门先后试点,是不是进一步说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土壤尚不成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如何理解“探索”二字?
我本人曾于2018年撰文呼吁:“个人破产法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法律制度”,“从长远来看,解决‘执行难’问题还需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个人破产法的制定”。
2018年下半年,应国家发展改革委邀请,我有幸参与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文件起草和评估论证工作,方案最终表述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就开始支持地方法院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探索的司法实践。《深圳条例》2021年3月施行,至2025年10月已受理个人破产申请709件,化解债务2.21亿余元,六百多个家庭得以解除债务枷锁。《厦门条例》11月起施行。
近五年,我撰写了《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翻译出版了《个人破产法比较研究》,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个人破产立法重大问题研究》,参与了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组的立法起草工作。
一个深刻的认识是:地方个人破产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都非常有价值,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几乎都在地方探索中遇到,并找到了较好的解决方案。
通过总结地方经验和智慧,我们完全可以建立起一项成熟的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
南方周末: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对于个人破产问题的推动?
徐阳光: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早在2019年就已经组建,2021年扩充了成员,2022年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草案版本,近三年又反复打磨,最终于2025年9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这是来之不易的立法进展。
虽然草案未能一步到位,建立起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但允许连带个人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时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已经是一个重大突破。
这一立法修改动向,也从侧面反映了我们对个人破产立法的认识,不是条件是否成熟,而是观念能否接受的问题。
如果我们停留在地方试点层面,适用范围受限、法院裁定剩余债务免除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规则不协调、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手段有限等问题,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相反,只要建立起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就能真正解决地方试点无法克服的瓶颈性问题。-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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