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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22 | 來源: 央視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同時,律師表示,小金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勝任工作等符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僅因獎品糾紛就暗示其“另謀高就”,屬於變相迫使小金離職,即便小金提交了離職申請,若能證明是受公司脅迫或暗示而被迫提交,也可主張離職行為無效,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律師建議,小金應留存抽獎規則、中獎憑證,以及和公司關於獎品歸屬、勸退溝通的微信記錄、錄音等,同時保留實習協議、參會委派相關記錄,證明公司變相勸退的事實。隨後,小金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監察部門介入督促公司糾正違法行為並協商補償事宜。
企業管理需要有法治意識
“打工人因公出差的中獎歸屬”問題並不罕見,而獎品到底歸誰所有,也不是小金自己或公司單方面說了算,應由法律說了算。
從法律上說,界定出差途中抽中的獎品的歸屬,關鍵在於該獎品的獲得是基於個人的“運氣所得”,還是履行“職務行為”的成果。
比如2017年,《新華日報》就曾報道過壹起相似的案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某因事無法參加客戶答謝晚宴,委托員工張某代為參加。晚宴上,張某手中的獎券中了壹等獎3000元現金。事後公司辭退並起訴張某要求返還獎金,理由是張某是代表公司出席。
對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求。理由是晚宴抽獎是舉辦方為了活躍氣氛與“到場觀眾”的互動活動,與公司是被邀請方無關。除非公司能舉證證明,張某領取獎券、參與抽獎及領取獎金是代表公司,否則獎金應歸張某個人所有。
可見,判斷出差途中抽中的獎品歸屬,主要看中獎行為與職務行為有無關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除非公司在規章制度中對此類情況有明確約定,或者能證明員工參與抽獎本身就是其被指派的公務職責的壹部分,否則公司主張獎品歸公的說法得不到法律支持。
而員工在遇到此類糾紛時,應保留好抽獎規則、中獎憑證等證據。若公司與員工就此產生分歧,應首先依據事實與規則進行理性溝通。若溝通無效且權益受損,員工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等合法途徑尋求解決。
回到本次事件中,小金抽到的顯卡到底算不算”公家“的,除了引發對公司行為合法性的討論外,更多的是令人唏噓:偌大壹個公司,壹定要從實習生拿走區區3000元的顯卡,難免被圍觀”吃瓜“。
壹名員工與壹張顯卡,孰輕孰重,本是“送分題”。然而,該企業的多番作為背後暴露了部分企業法治意識淡薄,以及在管理上重“物”輕“人”的短視思維。在互聯網時代,企業對實習生不尊重、處事不公等處理方式被曝光,不僅會寒了員工的心,還嚴重損害企業形象、聲譽,實在是得不償失。
希望此事能為更多企業提個醒:莫因小利失大義,合法合規、待人以寬,人才是企業最珍貴的資產。-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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