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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22 | 來源: 浪潮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李女士向記者提供了壹份《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該發票由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在對該案件調查過程中從經銷商處調取。醫院使用的心髒瓣膜廠家為“蘇州傑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發票記載顯示,供應商為“陝西某商貿有限公司”。2020年11月,“陝西某商貿有限公司”從銷售方“蘇州傑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采購7套瓣膜器械,合計26萬多元。其中包括醫院為李女士父親做手術使用的瓣膜產品,當中,經心尖介入器,型號規格TAV21-27,單價為2528元;自膨脹介入瓣膜,型號規格CVM-AV25,單價為35398元。
“用在我爸體內的心髒瓣膜進貨價3萬多,但醫院連說都沒和我們說,就直接賣給我們28萬元!”李女士說,“要是事先告訴我們這麼個價格,我們肯定不會選擇。”
來源不明鑒定受阻
法院推定“醫院過錯”
“查無來源”的第贰個植入心髒瓣膜,也直接讓後續的醫療鑒定卡了殼。李女士表示,法院先後委托了叁家鑒定機構,全都拒絕鑒定。李女士說,鑒定機構的壹名法醫告訴她,人體心髒是核心部位,來源不明的心髒瓣膜可能和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法單獨鑒定診療責任。
雖然鑒定遇挫,但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在原壹審判決中,依據《民法典》第壹千贰百贰拾贰條,推定醫院存在過錯。
“醫院共給患者植入兩個心髒瓣膜,卻未在病歷張貼其中壹個心髒瓣膜標簽,無法證明該心髒瓣膜系合格產品,也無法溯源,我們認為這違反了《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李女士的委托律師、山東港達律師事務所康律師如是說。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第贰拾九條規定,臨床使用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應當將醫療器械的名稱、關鍵性技術參數等信息以及與使用質量安全密切相關的必要信息記載到病歷等相關記錄中。
康律師表示,將已植入人體的醫療器械信息如實記載於病歷中是法律強制性規定,與是否收費無關。而且,法律也規定了,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手術治療前都應當取得患者方面同意後才能進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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