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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22 |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兰世立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图源网络视频
据兰世立提供给媒体的付款单据,10月21日,武汉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益海嘉里支付了10万元,并写明这是代兰世立支付该名誉纠纷案的案件款项。
天眼查显示,在这起名誉纠纷案中,10月22日,兰世立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3万元。这意味着,在他转账10万元的第二天,他成为被执行人。
至于为何不支付3万元而仅支付1万元(结果失误转账10万元)等更多细节,11月20日,南都·湾财社记者尝试联系采访兰世立,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应。
针对此事,11月20日,益海嘉里相关负责人仅回复南都·湾财社记者称,兰世立已发布道歉声明,而对于兰世立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述是否属实,益海嘉里未回应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兰世立依然认为金龙鱼“从来不面对事实”“一再回避”。
律师:
支付的执行款项若大于判决书确定的金额
则应该返还
在新闻发布会上,兰世立还投诉益海嘉里异地起诉。对此,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孔云飞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益海嘉里公司注册地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益海嘉里公司认为自己的公司商誉受到了侵害,如果其有证据证明其所在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那么其在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被告一方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如果被告一方应诉答辩,则可以认为被告对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认可。”
孔云飞表示,在执行阶段,如果被告一方没有按照生效的裁判文书规定的时间期限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一方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新闻中没有看到兰世立是否按照判决书要求的时间支付款项,所以不好确定益海嘉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属于隐瞒执行情况。如果实际支付的执行款项大于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确实应该返还”。-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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