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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23 | 來源: 央廣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裁判結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根據有關規定,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運輸、交易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不得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通過線上交易完成的運輸,平台可以為貨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主可以憑發票依法抵扣稅款;但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沒有承擔承運人的責任,沈某某利用平台補錄功能為線下已經完成運輸但缺少進項發票的企業和沒有發生實際運輸業務但需要進項發票的企業,在收取費用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經營網絡貨運為名,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實。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拾年,並處罰金人民幣贰拾伍萬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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