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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26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房屋貸款 | 字體: 小 中 大
“本案不應當構成表見代理,而是民法禁止的‘自己代理’行為。”李伍興煤礦代理律師趙軍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68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本案中,李占偉既作為昊蚨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辦理借款,又以李伍興煤礦代理人的名義由煤礦對其貸款進行擔保或共同借款,與其自身建立擔保或共同借款的法律關系,本質上就是讓李伍興煤礦“背債”,即“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了嚴重的利益沖突,出現代理人為自身利益犧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該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應屬無效。
據此,李伍興煤礦針對呼市中院的再審駁回裁定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2024年9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監督申請,並於2025年8月7日出具通知書,告知李伍興煤礦已向呼市中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偽造公章案被以超追訴時效撤案,另壹公安局以涉合同詐騙立案
在71號案件的再審中,法院拒絕了李伍興煤礦要求中止審理或移送公安的請求,認為本案《循環借款合同》所加蓋的李伍興煤礦的“合同專用章”不能證實系李占偉偽造。
而在2024年4月23日,達拉特旗公安局向呼市中院發出的告知函中,明確表示李伍興煤礦的“合同專用章”也系李占偉偽造,並加蓋在5000萬《循環借款合同》上。但達拉特旗公安局在告知函中又稱,“李占偉的行為已涉嫌偽造公章罪,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87條第壹款之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伍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伍年不再追訴,故李占偉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已過追訴時效,但李占偉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2024年4月25日,達拉特旗公安局以“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撤銷了偽造公章案,也沒有對李占偉“可能涉嫌的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進行進壹步追查。
法院本應送達給李伍興煤礦的文書,由李占偉代簽了。
“事實上,我方認為有前罪在身,偽造公章案不存在超過追訴時效壹說。”趙軍律師介紹,經過向貸款合同簽署地公安機關報案,2025年3月2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向韓震出具立案告知書,認為金安小貸公司被合同詐騙壹案存在犯罪事實,決定立案偵查。
2025年11月18日,澎湃新聞聯系李占偉,在問到李伍興煤礦因其偽造公章背負上億債務時,李占偉表示,“我沒有必要跟你說”,隨後掛斷了電話。
工商資料顯示,李占偉名下有2010年9月成立的達拉特旗肆海運輸有限公司和達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分別是300萬元和1000萬元。李占偉本人,已屢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2015年8月,昊蚨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鄂爾多斯中院執行欠款300萬元及利息;2017年10月,昊蚨源公司違反財產報告被賽罕區法院執行9872474.61元;2018年4月因金安小額貸公司的貸款,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2024年12月,因金安小額貸公司的貸款,昊蚨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兩次被呼市中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此前,李占偉已被法院發布限制消費令12次,2025年8月,達特旗法院再壹次對李占偉發布限制消費令。
11月24日,澎湃新聞聯系新城區公安分局偵辦人員,被告知目前並沒有對李占偉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偵辦當中。
11月25日,澎湃新聞聯系金安小貸公司風控負責人許亞飛,許表示,有什麼情況向公檢法了解,“他們現在不是正在辦著的嘛,我不接受采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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