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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27 |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比特幣 | 字體: 小 中 大
嚴立新認為,中國受害者如果主張按升值後價值索賠,在英國法官眼中可能面臨“不當得利”的質疑。“不過,反洗錢領域的‘追蹤原則’告訴我們:如果受害者的錢被用來買了彩票中了大獎,受害者有權要求獎金,而不僅僅是彩票的本金。”
趙炳昊也贊同這壹邏輯。他說,民事追繳聚焦於財產本身是否為不法所得的代表物。原則上,只要受害人能證明當初被騙的錢,沿著鏈路長出了虛擬貨幣這個“果子”,就有權按現值主張賠付。但金額能否完全實現,取決於鏈上資金能否被完整追蹤、不同受害人之間如何分配,以及法院對證據鏈的接受程度。
不過,中國通信工業協會區塊鏈專委會共同主席於佳寧則對《中國新聞周刊》表達了相反的看法。他認為,6.1萬枚比特幣在柒年間形成的巨額增值,屬於典型的資本利得,來源是比特幣的市場漲幅。如果允許受害人按比特幣當前市值主張權利,等於承認其在壹個本身違法的資金盤結構中享有虛擬貨幣升值帶來的投資性收益,“這既與刑法上對非法集資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相沖突,也會在倫理上制造壹種‘成功就是高收益,失敗才是受害人’的逆向激勵”。
他指出,參考國內“幣圈第壹案”PlusToken案等先例,中國法院將虛擬貨幣的全部價值,包括價格上漲形成的增值部分,統壹認定為違法所得,不以成本或買入價作為計算基礎。對於這部分遠超本金總額的增值,“更適合被理解為壹個公共性的剩余價值”。中方應通過外交與司法途徑,主張這筆巨額溢價作為犯罪資產包的整體不可分割性,將其追回並納入中國國庫。在完成對受害人的本金清退後,剩余的巨額資金轉化為公共財政資源。
技術認定難題
除此之外,技術上的證據認定是更為棘手的問題。
於佳寧表示,對於壹個普通投資者來說,想要將自己當年“投資”的人民幣,壹路精准追蹤到今天英國警方扣押的6.1萬枚比特幣,在技術上幾乎是壹個不可完成的任務。原因在於這條路徑跨越了叁個本質上割裂的系統:壹是以人民幣為主的銀行賬戶和現金收繳體系,贰是高度依賴人情網絡和微信群撮合的場外OTC換幣市場,叁是被冷錢包、多層跳轉和混幣器刻意打亂痕跡的鏈上資金流。
錢志敏系統性地將投資者資金轉換為加密資產的2014年到2017年,在於佳寧眼中,是典型的場外換幣、集中買入、資金高度混同再輔以混幣器的年代,資金來源在進入大池子的壹刻已經喪失了個體可識別性,鏈上分析可以重建的是“這池水是髒的”,而不是“這滴水是誰的”,“資金來到地推人員或資金池的那壹刻起,就被匯入壹個巨大的黑箱,個人視角已經完全看不到哪壹筆錢換了哪壹枚幣”。
更復雜的是,藍天格銳案中大量投資人屬於多個項目滾動投資。壹位深入研究此案的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本案中,本金、盈利與再投入相互混雜,部分產品返現方式不同,有人以現金滾動,有人以“多特幣”等實物折算再投,使得賬面金額與真實虧損並不壹致。“現階段,無論在中國還是英國,都缺乏能夠對全部資金流、比特幣轉換過程及對應持有人關系做出完整、可采信重構的專業力量。”
面對極高的法律門檻和追索成本,鄭正歌最終選擇了壹家由跨國公司促成的第叁方機構協助維權,盡管對方承諾的賠償抽成比例可能高達20%,他只希望能盡快拿回本金,“至於增值部分的收益,不敢奢望”。
另外,趙炳昊提出,部分國際司法機構會利用我國目前監管和司法實踐中的矛盾對中方進行質疑。“在監管上,比特幣的發行融資是非法的。但在辦案中,(我們)又把虛擬貨幣當作財產,處在比較尷尬的處境。”
對此,於佳寧認為,中國雖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但民法典明確保護其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的權益。這恰恰為跨境追贓提供了穩固的財產權依據。
嚴立新則給出了更為犀利的“實用主義的穿透式”的比喻,“我們‘內禁’是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外索’是為了伸張司法正義。這兩者不矛盾,就像關起門來打掃衛生,並不代表扔在門口的東西別人可以隨便撿走”。
“該案不僅是壹次追贓,更是壹個契機。倒逼中國推進虛擬貨幣監管從‘只強調風險和禁止’轉向‘防風險、有規則、與國際接軌’的精細化治理,只有這樣,中國才能在未來的跨國追贓與資產分享博弈中,擁有足夠的話語權和制度底氣。”趙炳昊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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