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5-11-27 | 來源: 大河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香港 | 字體: 小 中 大
中國消防協會科普委委員許傳升分析,此類大范圍火災之所以滅火困難,壹是會有掉落物傷到消防車和消防員,消防車難以靠近燃燒的大樓;贰是供水不易,香港消防配備的大多數舉高噴射類消防車輛均為40米之下,對100米左右高度的高層住宅樓上部,無法射水滅火。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經過初步調查,發現有關大廈的外牆物料著火後的蔓延程度,較壹些合規格物料遠遠猛烈和蔓延得快,警方覺得不尋常;此外未受波及的屋苑大廈玻璃窗貼上了壹些發泡膠板,也不尋常。
11月27日,行人從香港大埔屋邨宏福苑火災現場附近走過。新華社記者 朱煒 攝
伍問:相關責任人可能承擔什麼責任
香港警方凌晨以涉嫌“誤殺”拘捕3名本地男子,他們是負責屋苑大廈維修的工程公司負責人,包括兩名董事及壹名工程顧問,年齡介乎52至68歲,目前正被扣查。警方早上到新蒲崗大有街32號泰力工業中心搜證,警員將多個文件夾帶走,部分寫上屋苑的名稱。
警方初步調查,發現由壹家建築工程公司在大廈進行維修工程安裝。警方有理由相信,公司負責人嚴重疏忽引致意外,導致重大傷亡。
瀟湘晨報記者咨詢了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劉凱介紹,在香港法律體系中,“誤殺”屬於殺人罪的壹種,與“謀殺”並列,但嚴重程度低於謀殺。誤殺本身並沒有單獨的法條定義,而是由普通法確立。《刑事罪行條例》對殺人相關罪行及刑罰作框架規定,但誤殺的構成主要依據普通法原則。
劉凱表示,雖然香港法律未有專條定義,但其法律後果極重:誤殺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但法院會根據過失程度、危險性、被告責任輕重而彈性量刑,有很大彈性。
香港的誤殺主要分兩大類:
壹類是“建構性誤殺”,即“非法行為導致他人死亡”。例如:違反消防條例進行危險工程觸發火災,並導致死亡。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無意殺人,只要做了違法行為,並因此導致死亡,即可構成誤殺。
另壹類是“因嚴重疏忽導致的誤殺”,這與當前火災事件最可能相關。適用被告有某種“義務”,例如工程負責人、承包商、物業管理的行為出現極度疏忽,這種危險行為可預見會導致死亡,最終確實導致有人死亡,就可能構成誤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