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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27 | 來源: 南風窗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更危險的是,若轉讓的藥品過期、變質,導致用藥者健康受損,轉讓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他強調,核心界限在於“藥品經營”與“個人轉讓”的本質區別。如若個人經醫院開具的非管制閒置藥,不以牟利為目的進行互助式轉讓,不認定為非法經營。
代理過多起類似案件的廖建勳律師,對此補充說明了壹條清晰的紅線。“對於非管制藥品,在‘非管制、無牟利、偶爾為之’叁個前提下的互助式轉讓,壹般不會認定為犯罪。但壹旦涉及思諾思、曲馬多等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性質就完全不同了,即便是免費贈送,也可能構成違法乃至犯罪。”
這直接點明了公眾認知中最致命的盲區——許多藥品具有“雙重屬性”,在醫生手中是治病的良藥,壹旦脫離監管流入非法渠道,即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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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藥的歸宿
閒置藥處置問題,也暴露了國內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漏洞。破解這壹困局,需從源頭到末端的系統治理。專家們認為,堵疏結合是關鍵。
源頭減量是治本之策。王岳建議,可借鑒日本、美國的先進經驗,改革藥品包裝模式,由醫院藥房將大包裝藥品按患者實際療程需要(如3天、7天量)進行分裝發放,實現“按需分配”,從根上減少浪費。他舉例日本用藥袋、歐美用藥瓶分裝短期藥量的方式,“既能避免閒置,也降低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風險”。
鄧利強律師則從臨床實踐角度建議,醫生開具處方時應更精細化,尤其是對慢性病患者,可采取“先開小劑量觀察,再根據療效調整”的策略,避免壹次開藥太多。
強化風險告知,是阻斷僥幸心理的關鍵壹環。廖建勳律師特別強調了醫護人員的告知義務:“像馬琳琳這樣的當事人,直至案發都不知道自己服用的是管制藥品。因此,醫院在開具處方和發放藥品時,醫護人員必須履行明確的告知義務,主動、醒目地提示患者‘此藥不可轉賣、不可隨意丟棄’,並將此作為用藥指導的第壹步。”
完善回收體系是構建安全閉環的最終保障。除了源頭減量和風險提示,建立便捷、規范的藥品回收渠道,為閒置藥提供壹個安全合法的“歸宿”,是解決難題的最後壹公裡。
然而,公眾普遍對正規的藥品回收渠道感到陌生甚至無知。當正規回收渠道缺位,非法的灰色交易便有了可乘之機。
這需要政策、社區、企業等多方協同,打通藥品回收的“毛細血管”,從根本上壓縮灰色交易的空間,讓每壹片藥都能善始善終。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附錄規定,家庭產生的廢藥品屬於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
目前,社區回收是最貼近居民的解決方案,北京、杭州、重慶等地已實踐:社區設專門回收點,居民將閒置藥投入專用箱,由市場監管局定期集中無害化處理,既避免污染,也阻斷藥品流入灰色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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