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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12-06 | News by: 法治日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律师说法
针对公众关注的低俗团播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副秘书长王志华律师作出专业解读。
王志华律师指出,低俗团播绝非“娱乐自由”,“低俗团播”行为在法律上存在较高风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首先,《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网络表演者或者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不得发布含有“低俗”“淫秽、色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等内容的网络信息。网络表演者或者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一旦提供了含有上述内容的网络信息,就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网络表演者的直播内容一旦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且以牟利为目的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直播内容涉及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且存在组织行为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组织淫秽表演罪”。
因此低俗团播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王志华律师建议,表演者在参与直播活动时,应严格规范自身言行,坚决杜绝涉及性暗示、身体裸露及带有挑逗性质的语言与行为,从源头规避此类不当言行可能对自身及他人造成的法律风险与不良影响。作为直播平台要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内容审核、应急处置等制度,对违规的直播及时采取警示、限流、封禁等措施,尽到平台的监管责任。作为监管方也需要对主播、平台运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明确法律底线。-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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