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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07 | 來源: 妙知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如果那個人是好的人,我會壹輩子與他合作。”她說。
這場官司的源頭要追溯到2011年。
余毓興聲稱,他與張柏芝於當年7月簽署了壹份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
根據這份合約,他同意預先支付4000萬港元,換取張柏芝參與由他安排的4部電影拍攝工作。
壹年後的2012年5月,雙方再簽署《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約定另兩部電影的片酬為2000萬港元,余毓興已支付其中的276萬港元。
總計預付金額達到4276萬港元。
余毓興向法庭陳述,張柏芝在收取這些費用後,並未履行拍攝六部電影的合約義務,因此要求她賠償至少1276萬港元。
他在法庭外講述了壹個更具人情味的故事版本,2011年,身處輿論風暴眼、剛剛離婚的張柏芝,據說急需4000萬港元來處理房產交易。-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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