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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16 | 来源: 国家人文历史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铜獬豸,汉代。来源/甘肃省博物馆
语言与文字在古代先民眼中都具备着神圣性,语言崇拜是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信仰。故而,发誓便作为天人沟通的桥梁,在法律活动中具备着特有的正当性。一般来说,“对天发誓”在古代司法中主要起到两个作用。一是作为证据,以誓言推动审判进度;二是作为保障,确保判决结果的执行。
发誓在中国古代官方司法程序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一环,对天发誓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适用古已有之,并在历史发展中持续产生着影响。
在案件审判中发誓,来源于上古时期的“盟誓”。《周礼》中即有记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郑玄注云:“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也就是说,在涉及诉讼案件的时候,先让当事人进行盟誓,对上天、神灵起誓,此举能够让不诚信、不占理的人心生怯意,达到减省诉讼的目的。
中国古代有多神崇拜的传统,在山川河流、土地禾木皆有神位的前提下,具体案件的发誓往往有着特定的神灵作为誓言对象。如兄弟不和誓于宗庙、土地纷争誓于社庙等等,这种“一对一”式对症下药的发誓,使得在古人心中誓言的效力更强。
「提供断案证据」
在科技水平、查案技术相对低下的时期,对天发誓能够利用人们对天、神的畏惧心理,使疑案、难案的真相水落石出。
古代没有监控、GPS等办案工具,也没有鲁米诺反应(血迹显色反应)等科技支撑,法官断案基本依据经验智慧,以及当事人、证人的言辞神色,办案难度与当今不可同日而语。故而,古人也在断案上煞费苦心,秦简中甚至有根据五行术数,以天干地支推测证人长相与潜逃地的记载:
“子,鼠也。盗者兑(鋭)口,希(稀)须(须),善弄手,黑色,面有黑子焉,疵在耳,臧(藏)於垣内中粪蔡下。”(《睡虎地秦简》)
大概是说,子时发生的盗窃案,窃贼有鼠的特性,嘴巴尖锐细长,面部少须发、有黑痣,手指灵活,耳部有缺,藏身于缝隙阴暗之地。这当然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推算之言,但也足以看出秦人试图以各种方式侦破案件的努力。
睡虎地秦简《效律》。来源/湖北省博物馆
而当案件没有目击证人、没有书证物证,当事人又无法给出可靠的口供时,誓言不仅仅是推动案件进展的一种方式,很多时候更是司法审判的最后手段。基于察言观色所得到的推论、基于严刑拷打所得到的口供都有不真实的可能,但在天道的威慑下做出的誓言,却有着很强的信服力。
唐代敦煌文书中就有许多以誓言审理案件或保障执行的案例记载。在田产争夺案件中,如果双方都拿不出契约凭证,法官就会采用发誓的方式进行断案。令当事人在社庙前发誓:“若侵占他人田产,则使神灵降罪,子孙永无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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