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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16 | 来源: 法度law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资料图
不过庭审时,李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方式、盗窃地点等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没有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李某认为,自己是在搬运、收送、入库前私自扣下卖掉,自己在此过程中对酒水有保管权限,自己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侵占罪,希望能提供监控记录和出入记录来证实自己并不是在陈家人家中直接把酒偷走。
李某还说,自己刚被抓捕被带去陈某明酒库指认时,民警故意遮挡执法记录仪拍摄,审问时对酒水来源刻意回避。
但陈某明的女婿何某称,2023年7月4日,李某在北京照顾住院的陈某明,同年8月2日,李某以父亲病重为由离开北京,何某便让他交出某小区钥匙。当年8月23日,陈某回该小区居住,在李某曾住过的房间衣橱角落处发现一瓶39度的铁盖茅台酒。当年10月,陈某调监控发现李某离开北京后,曾先后8次驾车进入小区,有监控显示李某将家里的酒水拿走了。除此之外,济南、青岛的家中也丢失了酒水。
李某的辩护人指出,李某明明可以像第一次作案及后续作案一样,趁自己单独开车运酒时无人监管、没有监控时神不知鬼不觉地盗窃,没有必要冒着被监控拍到、被家中保姆和孩子发现的风险入室偷酒,且既然被害人声称有监控,又为何不予提供?
侵占罪是轻罪,盗窃罪是重罪。李某家人认为,陈家人授权李某拿取、运送、保管家中酒水,李某趁机变卖牟利,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且李某认罪认罚、积极道歉、退赔。但陈家人否认授权的事实,李某最终被判盗窃,他们不能接受。
据一审法院查明,2023年10月16日晚21时许,李某驾车到陈某明位于济南的家中再次盗窃作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汽车后备箱查获茅台、五粮液及红酒一宗,经物价鉴定,其中2瓶茅台酒、4瓶五粮液酒、1瓶尊酒共价值人民币14670元。
案发后,李某家人主动退赔20万元。
一审法院基本认可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法院认为,李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对于李某一方提出应认定为侵占罪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犯罪行为。该类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本案中根据李某的供述、车辆出入记录、小区监控视频、陈家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陈家人没有授权李某代为保管酒水等物品,李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陈家人家中的酒水等物品应认定为盗窃罪。
12月15日,“法度law”了解到,李某方认为涉嫌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已上诉,二审暂未开庭。
有自媒体发文后,收到一名网友发来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其中显示陈某明于12月13日报称的被诽谤案已被立案。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博士赵琮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认为,该告知书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当前阶段对诽谤行为的认定判断,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赵琮律师表示,自媒体从业者是否“捏造事实”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自媒体从业人员在文章内容中对案件一审判决书进行了摘取、分析、评价,没有对案件事实的自行演绎,则该文章内容来自司法文书,由来有据。即使该判决尚未生效,但判决书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信息源,与捏造事实形成的虚假信息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不构成法律上的诽谤。
此外,有关陈某明财产线索的内容与后续的举报控告及调查程序息息相关。若相关举报、质疑性质的内容被查证属实或有部分属实,则自媒体从业者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系对特定对象的公开监督或公开批评;相反,若相关举报、质疑性质的内容被查证全部不属实,则可能需要视传播影响承担责任。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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