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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16 | 來源: 法度law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趙琮律師認為,本案轉入刑事案件、導致相關自媒體人員被刑事處罰的可能性較低。
壹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贰百肆拾六條的規定,構成誹謗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積極實施捏造虛假信息的行為,追求他人名譽受損的結果。這與基於壹定客觀事實或違法犯罪線索表達訴求、追求有關部門關注,希望引起有關部門注意並調查的主觀意圖不同。
另壹方面,公安機關偵查誹謗罪刑事案件,需要案件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其他情況下,誹謗罪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而啟動,公安機關必要時協助取證。
趙琮律師還提到,若“陳某明家中失竊價值不菲的名酒”情況屬實,則可能成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的犯罪線索,可以通過舉報控告等方式向監察委員會移交犯罪線索,啟動調查程序。
此外,根據《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等規定,辦理李某涉盜竊罪壹案的司法機關如認為存在違紀違法線索的,也應當移送:“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下列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黨員涉嫌違犯黨紀,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應當由紀檢機關處置的;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依照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有關規定,應當由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的;監察對象涉嫌職務犯罪,依照監察法、刑法以及監察機關管轄的有關規定,應當由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的。”-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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