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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17 | 来源: 加西网 | 有2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温哥华新闻 | 字体: 小 中 大
(加西网综合)BC省民事解决法庭(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裁定,一名骑自行车者在两年前的交通事故中“完全”负有责任,并被要求向司机支付保险自付额。
下图与事件无关

根据CTV的报道,法庭于今天周三在网上发布了此次裁决,详细说明了事故经过并认定骑车人应承担责任。
裁决显示,2023年6月14日,一辆大众途观(Volkswagen Tiguan)与一名从巷道驶出、正横穿温哥华西区住宅街道的骑车人发生碰撞。
法庭副主席克里斯托弗·C·里弗斯(Christopher C. Rivers)在裁决中写道:“原告提出索赔的依据是疏忽。原告称,被告骑自行车进入其车辆行驶路径,导致车辆受损,而当时原告拥有优先通行权”。
事故司机汉娜·谭(Hannah Tan)寻求赔偿500加元,以报销其在修理SUV时支付的保险自付额。
骑车人本杰明·大卫·阿斯顿(Benjamin David Aston)则认为,碰撞责任在于谭女士。
裁决指出:“被告称原告因超速行驶且未尽应有注意义务而应对事故负责”。
法庭审查了途观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虽然无法看到速度表,但法庭认为视频显示谭女士的行驶速度并不“过快”。
在认定骑车人阿斯顿是否存在疏忽时,法庭引用了《机动车法》中关于巷道驶出规定的条款:
“准备从巷道、车道、车道入口、建筑物或私人道路进入或横穿公路的车辆,应让行于已接近公路且构成直接危险的交通”。
尽管阿斯顿向法庭称自己在缓慢驶出巷道前曾停下并观察两边,但法庭认为行车记录仪视频并未支持这一说法。
法庭成员写道:“被告在进入西18大道时未确保道路畅通,且行驶速度使其无法让行原告车辆。我认定,原告没有合理方式预见被告危险且疏忽的巷道驶出行为,因此碰撞完全是被告的过错”。
裁决未说明谭女士SUV的损坏程度,但指出“从视频中可以常识性判断,碰撞的严重性足以且确实损坏了她的车辆”。
裁决未提及骑车人是否受伤。
此外,裁决提及了所谓的“BC省侵权禁令”(tort ban),该法规禁止司机对其他司机的车辆损坏提出民事索赔。但法庭副主席里弗斯指出,由于自行车不属于该法规涵盖的“机动车辆”,本案索赔得以受理。
然而,根据《机动车法》,自行车骑行者在巷道驶出时仍被视为“车辆”,必须履行让行义务。
最终,骑车者阿斯顿被判支付672.04加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保险自付额、法庭费用及判前利息。
REF:
https://www.ctvnews.ca/vancouver/article/vancouver-cyclis...- 温哥华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或许可,严禁转载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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