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5-12-17 | 來源: 加西網 | 有5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溫哥華新聞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綜合)BC省民事解決法庭(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裁定,壹名騎自行車者在兩年前的交通事故中“完全”負有責任,並被要求向司機支付保險自付額。
下圖與事件無關

根據CTV的報道,法庭於今天周叁在網上發布了此次裁決,詳細說明了事故經過並認定騎車人應承擔責任。
裁決顯示,2023年6月14日,壹輛大眾途觀(Volkswagen Tiguan)與壹名從巷道駛出、正橫穿溫哥華西區住宅街道的騎車人發生碰撞。
法庭副主席克裡斯托弗·C·裡弗斯(Christopher C. Rivers)在裁決中寫道:“原告提出索賠的依據是疏忽。原告稱,被告騎自行車進入其車輛行駛路徑,導致車輛受損,而當時原告擁有優先通行權”。
事故司機漢娜·譚(Hannah Tan)尋求賠償500加元,以報銷其在修理SUV時支付的保險自付額。
騎車人本傑明·大衛·阿斯頓(Benjamin David Aston)則認為,碰撞責任在於譚女士。
裁決指出:“被告稱原告因超速行駛且未盡應有注意義務而應對事故負責”。
法庭審查了途觀車輛的行車記錄儀視頻。雖然無法看到速度表,但法庭認為視頻顯示譚女士的行駛速度並不“過快”。
在認定騎車人阿斯頓是否存在疏忽時,法庭引用了《機動車法》中關於巷道駛出規定的條款:
“准備從巷道、車道、車道入口、建築物或私人道路進入或橫穿公路的車輛,應讓行於已接近公路且構成直接危險的交通”。
盡管阿斯頓向法庭稱自己在緩慢駛出巷道前曾停下並觀察兩邊,但法庭認為行車記錄儀視頻並未支持這壹說法。-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