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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17 | 來源: 加西網 | 有5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溫哥華新聞 | 字體: 小 中 大
法庭成員寫道:“被告在進入西18大道時未確保道路暢通,且行駛速度使其無法讓行原告車輛。我認定,原告沒有合理方式預見被告危險且疏忽的巷道駛出行為,因此碰撞完全是被告的過錯”。
裁決未說明譚女士SUV的損壞程度,但指出“從視頻中可以常識性判斷,碰撞的嚴重性足以且確實損壞了她的車輛”。
裁決未提及騎車人是否受傷。
此外,裁決提及了所謂的“BC省侵權禁令”(tort ban),該法規禁止司機對其他司機的車輛損壞提出民事索賠。但法庭副主席裡弗斯指出,由於自行車不屬於該法規涵蓋的“機動車輛”,本案索賠得以受理。
然而,根據《機動車法》,自行車騎行者在巷道駛出時仍被視為“車輛”,必須履行讓行義務。
最終,騎車者阿斯頓被判支付672.04加元的賠償金,其中包括保險自付額、法庭費用及判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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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tvnews.ca/vancouver/article/vancouver-cyclis...-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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