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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23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調解書顯示王瑾瑜需要共同還款
後王瑾瑜不服,稱該案判決錯誤,自己“被調解”“被開庭”,審判程序存在違法問題,向肆川高院申請再審。肆川高院認為原判決的確存在錯誤,裁定由成都金牛區法院再審。今年7月,金牛法院再審維持原判,王瑾瑜上訴至成都中院。
▲王瑾瑜提出執行異議
在“210萬”案中,成都金牛法院於2019年3月作出王瑾瑜須承擔還款責任的判決。王瑾瑜不服,稱未收到開庭通知,自己“被缺席”審判,且同時發現案件文書存在時間錯亂、債務金額不壹的情況,法院疑有“先判後審”等程序違法問題,遂申請再審。
“135萬”案同樣由成都金牛區法院審理,該院於2016年5月判決王瑾瑜須承擔還款責任。幾乎與“210萬案”壹樣,王瑾瑜同樣對法院審判程序提出了質疑,並申請了再審。
金牛法院在作出糾錯裁定後對上述兩案進行了再審。兩案也於今年7月維持原判——王瑾瑜仍須承擔還款責任。王瑾瑜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訴。
▲王瑾瑜上訴,證人出庭為她作證
王瑾瑜說,9年來,她前後拾余次站上庭審被告席,不僅是作為被告應訴,更重要的是壹種“自證”。她不明白,也難以接受,為什麼自己要跟前夫的債務捆綁在壹起。
壹致的“夫妻共債”判決
法院:雙方財產混同、共享經營利益
盡管王瑾瑜堅稱對借款“不知情、未簽字、未受益”,但相關法院在再審判決中,均壹致認定這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判決理由集中於兩點:
首先,雙方財產混同,婚姻期間,楊某頻繁向王瑾瑜轉賬,雖然王瑾瑜也有回轉,但她的賬戶有用於償還房貸、消費及取現,法院認定雙方財產高度混同,王瑾瑜客觀上共享了楊某的工程利益。
其次,是參與了經營。法院認為王瑾瑜曾幫助楊某籌集資金、辦理“以房抵款”手續,房款曾進入其賬戶,這足以證明她實際參與了楊某的工程經營。雖然王瑾瑜提交了自己的收入證明,但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婚後收入都是共同財產,不應以收入多寡來做開支判斷。
對此,王瑾瑜表示,在婚姻期間家庭無大宗開支,銀行流水也顯示她轉給楊某的錢更多。她認為,自己協助楊某轉賬、辦理“以房抵款”僅是夫妻間的正常幫扶義務,房款打入自己賬戶後很快就轉入楊某及其指定的賬戶,她並未享受利益。且幫楊某轉賬、過戶並非她壹人所為,楊某團隊的員工也做過,因此並不能以此認定是夫妻共同經營。-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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