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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23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面對記者采訪,王瑾瑜多次強調,她對所涉的借款均不知情,也沒在任何《借條》上簽過字,借款前她不認識債主,也沒有對借款進行追認,有的借款甚至發生在離婚後。同時,在多次庭審中,部分債權人對借款時間、金額的陳述都存在矛盾。此外,她稱,前夫楊某在提交法院的自述中也提到,相關借條是在被迫情況下所寫,並代簽了她的名字。她對法院共同還款的判決表示無法認可。
▲《借條》顯示,王瑾瑜的名字為楊某代簽
律師說法:
夫妻共債認定應遵循“共債共簽”
夫妻間大量轉賬 可能被認定知情
肆川壹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指出,最高法原《婚姻法》司法解釋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配偶對外所負之債壹律推定為共同債務,催生了大量無辜配偶“被負債”的案例。2018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即要有“共債共簽”的意思表示,用於共同生活日常所需以及共同生產經營所認可或者負擔的債務,才算是夫妻共債。
肆川分憂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仁根律師進壹步分析,婚姻存續期僅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條件,並非唯壹依據,法律明確排除“不知情、未受益、虛假或非法債務”的共擔責任。
他解釋,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需符合叁大標准,共債共簽、家庭日常需要、共同經營。他表示,從“共同意思表示”看,若案中借條王瑾瑜沒有簽字,並不知情,也沒有進行追認,或不符合“共債共簽”。從“共同經營/共享利益”看,王瑾瑜的協助行為應當屬夫妻間正常幫扶。
林律師表示,就本案而言,若夫妻之間確實存在大量轉賬情況,包括男方利用女方賬戶進行轉賬或投資經營,那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相應司法實踐,女方可能會被認為知情,從而被認定男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他認為,王瑾瑜應合法且有針對性地去收集證據,以有力證據來證明主張。
據了解,目前叁個案件還未宣判。記者曾多次嘗試聯系楊某及其親屬,均未獲回應,楊某電話已成空號。
庭審時,債主蘭某某對王瑾瑜的遭遇表示同情,認為她“嫁錯了人”,但因“他們是夫妻關系,找不到楊某,就只能找王瑾瑜”。但又表示,若他想找楊某肯定能找到,“(但)找他還不起錢,自己還要貼路費”,若王瑾瑜能償還10%的借款,可考慮不再起訴她。
從34歲到43歲,這場持續近拾年的訴訟,徹底改變了王瑾瑜的人生。她稱自己最好的年華都被消耗於此,面對這場因婚姻而起的債務困局,她正在等待更高壹級法院的最終判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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