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5-12-24 | 來源: 唐師叁百手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這兩天,有條新聞被熱傳熱議,不僅國內社媒平台在熱議,甚至國際社媒平台的簡中社群也在熱議。
就這事,煞有介事的標題“2026年1月1日起向好友發不雅照片或視頻違法”。
任何熱傳熱議的事情,都先看原始材料,新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法條是這麼說的。
很籠統呀,如果1v1的私聊傳不雅照片違法,根據法條文本,電話裡聊騷也違法,甚至郵政通信裡互遞裸照也違法。法條裡只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沒有具體說明1v1的私聊如何如何。
那麼,再檢索壹下此前版本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何規定的。
相關法條表述為“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
對比新版本的表述“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
有區別嗎?
有,差叁個字,“計算機信息網絡”改成了“信息網絡”,其余沒有變更。“計算機信息網絡”與“信息網絡”的區別是後者把手機納入法條管控范圍,通過手機、電視、平板甚至智能手表,只要聯網就是“信息網絡“,此前“計算機信息網絡”難以涵蓋手機、電視、平板、智能手表。
不僅如此,未來還可能聯網的冰箱(物聯網)、眼鏡(穿戴設備)、VR頭顯(Metaverse)等等,都可以納入“信息網絡”。
只要在信息網絡傳播淫穢信息,都涉嫌違法。相比之下,以前只要在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淫穢信息,涉嫌違法。
原來如此。過去使用手機傳播淫穢信息沒有相關法條來管轄,新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把這個BUG給補上了,而且還預留了未來Metaverse(元宇宙)執法的法律依據。
高!實在是高!
其實,無論新版還是舊版的法條,是否擴展了法條的管轄范圍還不是關鍵,與時俱進彌補法條的漏洞本身是很正常的壹件事。真正值得擔憂的仍然是老問題,而不是新問題。
那就是:何為淫穢信息?甄別的標准和原則是什麼?誰來界定?如何辯護?
換言之,對於“淫穢信息”的標准和原則應該是清晰的,執法單位、司法單位、平台媒介、當事人及辯護人都應該依據清晰的標准和原則來展開,個人或單方面的感受、理解都不足為憑。
否則,夫妻、情侶之間的性愛私聊就可能被公權力介入並處罰;小眾的同好群體(如SM社群)的內部聊天也可能被公權力介入並處罰;性教育或藝術教育的群聊也可能被公權力介入並處罰;性少數群體(LGBTQ+)的社群聊天也可能被公權力介入並處罰……
其間的分寸就拿捏在執法者個人的好惡、價值取向、見識和良知。
不過,籠統的立法、選擇性執法、自由裁量的釋法往往就是公權力濫用的濫觴。不展開。
那麼,其它國家又是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的呢?
以美國社會為例。
美國法律上判定壹份內容是否構成“淫穢”(obscenity),取決於公開的米勒測試(Miller Test)。
所謂“米勒測試”,也被稱為叁要素測試(three-prong test),是迄今無論執法單位、司法單位、嫌疑人、公訴人、辯護律師以及媒體、公眾都援引和依據的標准和原則。
作品內容必須要同時符合叁個要素才能被判定為“淫穢”並受到處罰。
第壹個要素是:是否喚起淫欲興趣(Prurient Interest)。
這項標准的判定以當地社區普通人(average person)的角度感受,作品整體上是否主要訴諸不健康的、羞恥的或病態的性興趣(prurient interest in sex)。
注意,是當地社區普通人標准,不是法律人標准,也不是專家標准,也沒有全國標准。
第贰個要素是:是否明顯冒犯(Patently Offensive)。
同樣依據當地社區普通人標准。作品是否以明顯冒犯的方式描繪或描述性行為或排泄功能。
第叁個要素是:是否缺乏嚴肅價值(Lacks Serious Value)。
作品是否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serious literary, artistic, political, or scientific value,簡稱SLAPS)。這壹項適用全國合理人標准(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而非前兩項的社區普通人標准。
中美兩國的國情、社情不同,歷史、文化也迥異,“米勒測試”肯定不適合中國。但是中國社會也應該有類似美國“米勒測試”關於“淫穢信息”的公開判定原則和標准。
有了這樣的原則和標准,執法單位、司法單位、公訴人,辯護律師、平台、媒體、民眾都能援引和依據同樣的原則和標准。由此,立法才不會引發社會的焦慮,執法才不會令普通民眾恐懼,司法才能有公信。
在我看來,這才是焦慮背後的真問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