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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1-12 | 来源: 雨丝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北京 | 字体: 小 中 大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立宝、杨建军、刘兴民、李齐、单广明、杨镇华、王立宝、刘南南、李齐、陈亮等人在北京并无正当职业,其所参与的活动均是被以“办事”、“出现场”为名纠集而来,并事后分得好处费。
从造成的后果表明,在第一、二、四起事件中,被害单位与本案被告人均无利益冲突,而本案多名被告人无故滋事所形成的“威慑”作用已经达到其所追求的“办事”效果。
结合全案事实,说明被告人王立宝、杨建军、刘兴民、李齐、单广明、杨镇华、王立宝、刘南南、李齐、陈亮等人等无业人员在京形成了以“办事”为常业,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恶势力团伙,其实施的行为均属于被他人雇用后的无故寻衅滋事性质,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
另外,被告人单广明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铁西街钢花小区,持刀致被害人李先生重伤的事实,应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其所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罚。
考虑其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继续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熊忠、吴善军、朱德权、李成钢、庞建华、夏元志、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王立宝、李齐、陈亮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倩、姚伟、戴宏、熊忠、夏元志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吴善军、朱德权、李成钢、庞建华、杨建军、刘兴民、杨镇华、刘南南、李齐、小雷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陈亮、王立宝、小强有期徒刑2年;
判处被告人小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小鑫有期徒刑1年;
对被告人单广明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案,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与其前罪所犯抢夺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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