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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1-14 | 来源: 法律圆桌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如果裁判文书审判人员的信息都要彻底抹去,通过社会监督来督促司法公正的目的当然就会落空。
所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即使某些裁判文书因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保护和个人隐私而不能上网公开,这些裁判文书也应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以及不公开的理由。就如2016年8月30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的理由也需要上网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说隐去审判人员和法院的信息已使通过公开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标落空,那么将案号也彻底隐去就意味着,学者、律师和公众再无法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类案的溯源检索。
此外,因为案号就是法律文书的“身份证”,所以隐去案号也就无法保证上传案件的真实性,其结果就是不仅社会监督司法的功能会被持续弱化,司法透明也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3、裁判文书网为何引发高度关注?
事实上,裁判文书网受到广泛关注,并非首次。早在2024年初,因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内部启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就曾出现过裁判文书网可能会被关停的舆论风波。而引发该风波的原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启用仅供法院内部人士查询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红头文件外,还有裁判文书网自2021年以来上网文书的数量骤减。典型的如,2022年公布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仅有不到100份。
针对裁判文书网可能被关停的隐忧,诸多学者和律师都曾发表过反对意见。理由也都集中于:
其一,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若不能实现普遍公开,仅选择法院内网公开或是有选择地公开,都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也无法实现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司法公信力的确立。
其二,裁判文书的普遍公开,不仅可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促使其谨慎对待每个案件,也有助于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其三,裁判文书公开,不仅有助于提升整体的法学教育水平,也有利于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因为裁判文书网不仅重塑了法科生的教学方式,同样也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在内的法律人士提供了意见交流的重要平台。仅从学术研究角度而言,公开的裁判文书就使法律学者突破了象牙塔的束缚,进而直面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问题。
而彼时,也的确出现了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社会问题。典型的例如,文书上网后对当事人隐私信息乃至国家安全的影响,文书上网量大给法官造成的工作负担,以及公众对裁判的质疑给司法工作造成的压力。
但大部分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意见是,上述问题只能说是裁判文书网上线十年在取得显著成果后,所暴露出的需要改进之处,并不能成为关停网站、改为法院内部可查的正当理由。
为平息上述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2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裁判文书网并不会关停,人民法院案例库所收录的是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检索的参考案例,二者功能不同却会并行适用:前者重在司法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后者则是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精准的参考和指引。最高人民法院也许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使用不会导致裁判文书网的作用减弱,未来仍旧要加大裁判文书的上网力度,使其覆盖至各个审判领域。自此,有关裁判文书网可能会关停的风波暂时平息。
虽在并行适用,可裁判文书网在近年出现了一些颓势。有的基层法院在2023年后再未上传刑事裁判文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规定的“公布为原则,不公布为例外”,也因为不少法院扩张适用不公布的兜底条款——“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而演变为“不公布为原则,公布为例外”。-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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