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1-14 | 來源: 第壹財經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對於突然的失能,可通過意定監護“未雨綢繆”,但這項制度還缺乏細節。
前段時間,上海46歲單身獨居的蔣女士“孤獨死”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將我國在監護、法定繼承人與遺產管理制度尚存的空白擺至台前。
當獨身者在世時,他們如何為人類的終極命運——死亡做好准備?當他們離世後,如果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那些尚存的遺產又該如何處置呢?
法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意定監護、生前預囑……這些以往不被大眾熟知或使用的制度方法成為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很多關心空巢獨居等特殊人群權益保障的業內人士意識到,在此刻,開展關乎死亡的觀念普及與意識喚醒工作,或許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重要。
近日,壹項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遺囑庫項目聯合法律、醫療等領域百余家專業機構發起的公益行動在北京正式啟動,計劃通過公益宣講等形式,幫助廣大老年人和特殊人群提升風險防范意識,提前規劃身後事。
在啟動儀式之後,第壹財經記者專訪了民法學者楊立新,他曾全面參與民法典的編纂工作,還參與設計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的老年意定監護制度和民法典中的成年監護制度。
獨身者如何應對突然的失能?楊立新表示,民法典已經給出了解決途徑,那就是簽訂意定監護協議,通過意定監護解決這個問題,但這項制度迄今仍沒有被多數人知曉,且在實踐中也缺乏細節,難以落地。
應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
按照民法典,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民法典還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在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公職遺產管理人,並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具體職責,包括清理遺產並制作遺產清單、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等。
由於缺乏具體的程序規定和操作指引,民政部門履職遺產管理人,面臨著不少實際操作上的難點。比如,民政局在調查逝者的具體遺產情況時,可能會在銀行遇挫,無法調取逝者的賬戶流水和余額;對於遺產能否用於逝者本人的後事操辦,目前法律亦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民政部門“無據可依”,後續很有可能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到法院“壹事壹議”。
“民政部門作為法定的遺產管理人,要承擔起責任。”楊立新表示,在清理遺產時,民政部門就是像企業解散時的清算組壹樣,有權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收取債權、支付債務等,以及將遺產用於處理逝者的後事的支出,比如購買墓地、舉辦追思會等。對此,任何部門都無權阻止。只有經過清算之後,遺產管理人才能將無人繼承的遺產上交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不過,如果要探究上述遺產處置困境出現的根本原因,楊立新認為,當前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過窄,限制了自然人支配自己私人財產的權利。
他告訴第壹財經記者,在民法典誕生之前,曾經的繼承法關於繼承人范圍的界定,基本沿襲了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第418條的內容,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如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代位繼承人。
而後出台的民法典在第1127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仍然是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據第1128條,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作為代位繼承人,也屬於法定繼承人。
除此之外,只增加了壹種法定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成為代位繼承人。至於其他親屬,比如死者的叔叔、伯父、舅舅、姨媽、堂兄、堂弟、表姐、表妹等,均不是法定繼承人。
在此法定繼承人范圍的基礎上,法定繼承順序只有兩個:壹是配偶、子女、父母,贰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再加上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這種代位繼承人。
在被繼承人沒有設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范圍越寬,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就越多,形成無人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就越小,私人財產被收歸國家、集體所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則相反”。楊立新認為,這個道理理解起來並不困難。
因此,他壹直主張規定更能夠保護自然人私人財產權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傾向於肆親等以內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都應當是法定繼承人,這也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此基礎上,規定更多的法定繼承順序,比如肆個順序或者伍個順序。
“在長期計劃生育政策影響下,我國的獨生子女家庭已相當普遍,人的親屬關系日趨簡單。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必要的,不然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將越來越多。”楊立新表示,民法典並不是完美的,也不會壹成不變,當發現它有不適應社會發展的新問題時,就應對其進行修訂。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上海蔣女士事件,有可能成為壹個契機。
那麼,采用何種方式修訂比較合適呢?他指出,學界提倡使用類似刑法的修訂模式——頒布新的刑法修正案,來對民法典進行修訂,“更方便,修改工程量也比較小”。
意定監護缺細節,難落地
除了身後遺產處置的困境,獨身者在生前如果遭遇突然的失能,還很有可能面臨無人替代進行醫療決策與財產調用的僵局。為“未雨綢繆”,人們應該如何為可能到來的死亡做好准備,不至於讓自己的真實意願落空?
在楊立新看來,民法典已經給出了壹個很好的解法,那就是成年意定監護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設立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立法,是在2012年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時開始的。楊立新提出了壹個重要問題,即老年人在突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用什麼辦法能夠最快捷地由監護人對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體現其選擇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最終立法機關采納了設立意定監護的建議,確立了老年意定監護制度。而後民法典建立了完整的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不過意定監護在當前面臨的問題是,缺少細節,還很難實現它的全部功能。”楊立新解釋說,如何激活意定監護協議還需要進壹步明確。
目前意定監護的協議並非簽署即生效,其生效需要當委托人(設立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發生時,而如何界定“喪失行為能力”,通常需要經過法定的鑒定或宣告程序,“法定的激活程序太難了,耗時也長”。
他表示,還可以考慮其他激活方式,例如,約定意定監護時,在協議中寫明生效條件,比如委托人住院昏迷不醒就生效,“這樣就無需再走法定鑒定的程序”,甚至還可以采用更為大膽的“自動激活”,當壹個人明顯表現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時,意定監護就可以被啟動。
此外,民法典沒有特別規定意定監護的監督制度,仍是壹個缺憾。楊立新說,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立法者希望借助壹般監護監督制度對意定監護人進行監督,沒有專門設立意定監護監督制度。
“對成年意定監護協議的專門監督是拾分必要的。”楊立新表示,因為意定被監護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委任意定監護人時,如果選任不當,在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便不再有能力保護自己,意定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中可能侵害其合法權益。
目前壹些地區正通過出台意見或指引的方式,探索監護監督。比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幹意見(試行)》指出,上海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為意定監護的設立流程提供規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等方式,確定意定監護人、監護監督人。
北京市老齡協會於2023年10月發布的《老年人意定監護服務指引》,也建議在意定監護中設立監護監督人,約定監督人職責內容和監護人的配合義務,通過監護人制定履職報告、財產報告等方式對監護人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監護監督人可以是親屬、朋友、律師等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專業社會組織。
但上述意見或指引的強制性與指導性還不夠強,楊立新認為,更好的方式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意定監護的監督等問題作司法解釋,但目前來看,這壹議題似乎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當然,意定監護能否發揮它的作用,還要看壹個人能不能提前意識到要做意定監護。”楊立新表示,還有太多人特別是老年人並不知道這壹制度,“人在還健康的時候,其實就應該考慮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因而,社會各界都應該加大相關的宣傳力度,打破“談身後事不吉利”的傳統觀念束縛,特別是居委會和村委會應該負起切實的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