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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6-01-20 | News by: 澎湃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21时许,马某华等3人驾驶一辆三排7座汽车,前往临夏市汽车南站接上小燕。当时马某云驾车,司某云坐在副驾驶位置。坐在最后一排的马某华对小燕进行猥亵,并实施了奸淫。车子停在加油站附近时,小燕趁机下车想离开,马某云强行将她抱回车内并锁上车门。
车子驶至积石山县后,马某云回家。7月31日凌晨,马某华、司某云带着小燕驾车返回临夏市。途中,司某云在车辆后排对小燕强行实施了奸淫。
当日凌晨3时许,马某华、司某云带小燕入住临夏市某商务宾馆。为防止小燕报案,马某华用手机给小燕录制了“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会报案”的录音,对小燕拍摄裸照。两人多次对小燕实施了奸淫。
7月31日7时许,马某华、司某云将小燕带至临夏市中心广场。马某华给小燕100元现金,并对给钱过程进行了录像。
马某华、司某云离开后,小燕的噩梦般经历并未结束。
8月1日凌晨1时许,从临夏县过来游玩的周某洒,在中心广场发现独自一人尚无住处的小燕,上前搭讪、尾随并纠缠,此后带小燕入住某宾馆。当日凌晨至次日凌晨,周某洒先后三次奸淫小燕。
8月2日下午,在临夏市中心广场,马建强和母亲终于找到了失联三天的小燕。
曾经不予立案:警方定性从“无犯罪事实”到“引诱淫乱”
案发后,临夏市公安局民警介入调查,当晚控制了马某华等3名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局做完笔录的小燕由民警带着,去医院检查,此后跟着叔叔马建强回了家。
三天后的2021年8月6日,临夏市公安局向小燕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针对她控告的被强奸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他们(警察)认为孩子是自愿的,说是谈对象。”马建强称他无法接受,“就算孩子是谈对象,也不可能同时跟四个男人谈对象呀。”
马建强替小燕申请复议,但临夏市公安局维持了不立案决定。马建强遂向州公安局申请复核。
2021年11月,临夏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认为临夏市公安局维持不立案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案件重新回到侦查轨道。2022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马某华、司某云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不过,警方认为两人涉嫌的罪名并非强奸,而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
当年3月8日,才被刑拘15天的马某华、司某云被释放了。
马建强询问办案民警得知,警方以上述“淫乱”罪名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临夏市检察院审查后不批准逮捕。
2022年5月30日,马建强在网上发出“举报信”。当日,新闻媒体介入采访报道,此事引发社会关注。
第二天,临夏州发布通报称,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当天,马某华、司某云、周某洒被刑事拘留。一天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马某云被抓获。四人很快被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均为“强奸”。
这起案件终于以涉嫌“强奸”立案侦查,距离案发已过去整整10个月。
2023年4月,临夏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华、司某云轮流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被告人马某云为二人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三人均构成强奸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六年,并共同赔偿小燕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9.45万元。
作为另起案件被告人的周某洒,被以强奸罪判刑七年,并赔偿小燕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15万元。
2023年6月,临夏州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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