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1-20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1時許,馬某華等3人駕駛壹輛叁排7座汽車,前往臨夏市汽車南站接上小燕。當時馬某雲駕車,司某雲坐在副駕駛位置。坐在最後壹排的馬某華對小燕進行猥褻,並實施了奸淫。車子停在加油站附近時,小燕趁機下車想離開,馬某雲強行將她抱回車內並鎖上車門。
車子駛至積石山縣後,馬某雲回家。7月31日凌晨,馬某華、司某雲帶著小燕駕車返回臨夏市。途中,司某雲在車輛後排對小燕強行實施了奸淫。
當日凌晨3時許,馬某華、司某雲帶小燕入住臨夏市某商務賓館。為防止小燕報案,馬某華用手機給小燕錄制了“自願發生性關系、不會報案”的錄音,對小燕拍攝裸照。兩人多次對小燕實施了奸淫。
7月31日7時許,馬某華、司某雲將小燕帶至臨夏市中心廣場。馬某華給小燕100元現金,並對給錢過程進行了錄像。
馬某華、司某雲離開後,小燕的噩夢般經歷並未結束。
8月1日凌晨1時許,從臨夏縣過來游玩的周某灑,在中心廣場發現獨自壹人尚無住處的小燕,上前搭訕、尾隨並糾纏,此後帶小燕入住某賓館。當日凌晨至次日凌晨,周某灑先後叁次奸淫小燕。
8月2日下午,在臨夏市中心廣場,馬建強和母親終於找到了失聯叁天的小燕。
曾經不予立案:警方定性從“無犯罪事實”到“引誘淫亂”
案發後,臨夏市公安局民警介入調查,當晚控制了馬某華等3名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局做完筆錄的小燕由民警帶著,去醫院檢查,此後跟著叔叔馬建強回了家。
叁天後的2021年8月6日,臨夏市公安局向小燕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針對她控告的被強奸壹案,“我局經審查認為無犯罪事實發生”,決定不予立案。
“他們(警察)認為孩子是自願的,說是談對象。”馬建強稱他無法接受,“就算孩子是談對象,也不可能同時跟肆個男人談對象呀。”
馬建強替小燕申請復議,但臨夏市公安局維持了不立案決定。馬建強遂向州公安局申請復核。
2021年11月,臨夏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復核決定,認為臨夏市公安局維持不立案決定“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予以撤銷。
案件重新回到偵查軌道。2022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馬某華、司某雲被臨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不過,警方認為兩人涉嫌的罪名並非強奸,而是“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
當年3月8日,才被刑拘15天的馬某華、司某雲被釋放了。
馬建強詢問辦案民警得知,警方以上述“淫亂”罪名對兩名犯罪嫌疑人提請批捕,臨夏市檢察院審查後不批准逮捕。
2022年5月30日,馬建強在網上發出“舉報信”。當日,新聞媒體介入采訪報道,此事引發社會關注。
第贰天,臨夏州發布通報稱,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全面調查。當天,馬某華、司某雲、周某灑被刑事拘留。壹天後,另壹名犯罪嫌疑人馬某雲被抓獲。肆人很快被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均為“強奸”。
這起案件終於以涉嫌“強奸”立案偵查,距離案發已過去整整10個月。
2023年4月,臨夏市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馬某華、司某雲輪流多次奸淫不滿拾肆周歲幼女,被告人馬某雲為贰人的強奸行為提供幫助。叁人均構成強奸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拾肆年、六年,並共同賠償小燕精神撫慰金、醫療費等共計9.45萬元。
作為另起案件被告人的周某灑,被以強奸罪判刑柒年,並賠償小燕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3.15萬元。
2023年6月,臨夏州中級法院作出贰審裁定,維持原判。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