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1-26 | 來源: 大風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詠卿提供與馬某某聊天記錄
詠卿後悔不已,“現在看來,我當時是徹底被甜言蜜語繞暈了。”
在詠卿梳理出來的貸款記錄中,她總共給馬某某轉賬50余筆。記者從中發現,有些流向了壹個叫張先生的賬上。詠卿說,據她了解,張是馬某某的員工。
1月21日中午,記者聯系到張先生,詢問馬某某給他轉賬的用途,張先生直言,“那些錢就是臨時過個手,我壹分錢沒留,很快就轉回去了。”張先生說,他也是受害人,被馬某某騙了好多年。
張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他與馬某某既非同事也非合作伙伴,兩人2014年通過壹場活動相識,“馬某某說他自己不方便轉賬,讓我幫個忙走個賬,朋友壹場我就沒多想。”他解釋,當時缺乏防范意識,完全沒意識到自己成了馬某某轉賬的“工具人”。
談及與馬某某交往的經歷,張先生無奈表示,馬某某的騙術花樣翻新,總能用“大餅”蠱惑人。“第壹次他說要和央視策劃活動,周轉3萬塊,成功後送我輛車,我就借了;後來又說要幫我介紹對象,還能幫我在天津買房;再之後又虛構了壹個項目,說不用幹活每月能分幾萬塊,後來發現他的承諾壹個都沒兌現。”
張先生說,自己被馬某某騙了拾幾萬,馬某某也蠱惑過他貸款,但他沒同意。“每次都能被騙走點兒,2025年10月我把他微信和手機號全刪了,徹底不打交道了,遠離他最好。”
男方否認戀愛,
稱贰人自始至終都是合伙關系
張先生還提到,詠卿之前找過他,希望聯合起訴馬某某,覺得“人多力量大”,但他覺得報警沒希望,若是去法院,就算告贏了,對方如果沒錢也是白折騰。
同時,張先生證實,馬某某已婚。他說,2019年5月,馬某某在北京結婚,當時婚禮是在北京肆環的壹個酒店辦的,他也去了。他認為馬某某欺騙詠卿的手段屬於“高端婚騙”。
針對詠卿反映的種種,1月23日,記者聯系到涉事人馬某某。
對於是否和詠卿戀愛並同居的問題,馬某某全盤否認,稱他和詠卿自始至終都是合作關系,“她曾邀請我去她那裡,但我從沒去過”。當被反復追問其婚姻狀況時,他沒有正面回應,只說他是否結婚和這件事無關。
關於“是否讓詠卿辦貸款、並將貸來的錢給他用”的問題,馬某某直言“沒有這回事”,他表示,自己與詠卿實為某聚(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人,雙方簽有股權協議,且股權為代持形式,“如果她不想持股,我們每月都在回購她的股份”。
律師說法——
那麼,詠卿是否遭遇了婚騙?婚騙是否屬於刑法的范疇?男方讓女方貸款,女方貸出的錢馬上轉給男方,這種操作是否違法?女方與男方簽的6組關聯協議,是合作還是詐騙?記者咨詢了法律人士。
觀點壹:
如男方虛構公司經營狀況和運作的項目,則構成詐騙
北京市萬商天勤(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羅震東認為,就本案涉及的感情欺詐及“騙婚”問題,戀愛本身並非民事法律行為,因此“騙婚”行為雖違背道德准則、應受道德譴責,卻無對應的法律制裁依據。即便男方存在隱瞞婚姻狀況的行為,該行為也不符合《刑法》中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無法對其追究法律責任。針對男方讓女方為自己貸款的行為,需結合主觀目的與客觀情形區分定性:若男方無非法占有目的,且女方系自願幫忙貸款、未受欺騙,則雙方糾紛屬普通經濟糾紛;若男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隱瞞婚姻狀況、假意戀愛騙取女方信任進而誘導貸款,且獲取資金後立即轉移或揮霍(數額較大),則涉嫌構成詐騙罪。
此外,對於雙方簽訂的6組協議,需結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項目真實性及資金流向綜合評判:若公司真實存在,且女方對合作事宜有明確認知,雙方爭議仍屬經濟糾紛,可能存在“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形;若男方虛構公司經營狀況與合作項目,以此騙取女方資金,則涉嫌詐騙罪。
最後,羅震東律師建議,女方若不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可申請復議或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若認為男方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也可直接提起刑事自訴;即便選擇提起民事訴訟,若法院審理中發現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也會駁回起訴並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觀點贰:
“騙婚”屬詐騙,雙方簽訂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