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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1-27 | 來源: 賓曰語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第六拾柒條:傳喚須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傳喚證;僅現場可口頭傳喚並出示警察證,且需在筆錄注明 。
《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區域傳喚,違規將被追責。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電話通知異地傳喚不合法。
文書缺失:無傳喚證、辦案協作函件,不符合法定形式。
無協作:未經當事人轄區公安機關協助,違反辦案協作規定。
非現場情形:電話傳喚不屬於“現場發現”,不能適用口頭傳喚。
無法律效力:僅電話通知無強制力,當事人有權拒絕並要求出示合法文書。-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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