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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1-30 | 來源: 觀察者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日前,中山證券第壹大股東錦龍股份披露,中山證券卷入壹樁涉案金額近4.9億元的侵權責任糾紛,原告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將招商銀行無錫分行、平安銀行深圳分行等伍家機構告上法庭。
這場看似突如其來的訴訟,實則源於12年前壹場精心策劃的金融詐騙,壹段橫跨拾年的追債之路就此再度掀起波瀾。
故事的起點要追溯到2013年下半年。彼時,柳河聚鑫源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孝義正深陷財務危機:公司背負巨額債務,自己炒作期貨累計虧損超 1 億元。走投無路的他,經人介紹結識了時任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汽車廠支行行長助理的張磊。為獲取貸款,劉孝義隱瞞了真實財務狀況,虛構了公司需要資金收購糧食的謊言,並承諾幫助張磊攬儲提升業績,以此換取3.5億元貸款支持。
起初,贰人試圖通過常規渠道為聚鑫源公司申請貸款,但屢次碰壁。為達到放款條件,張磊鋌而走險:擅自修改聚鑫源公司的財務報表和房地產評估報告,調高企業信用評級,甚至偽造了光大銀行長春分行的《盡職調查報告》和《授信批復》。這些虛假材料,成為日後騙局的重要鋪墊。
2014年5月,張磊通過劉孝義的人脈結識了招商銀行無錫分行員工侯某,壹個“銀行間委托定向投資”的違規操作模式應運而生。按照計劃,光大長春分行先以同業存款名義將3.5億元存入招行無錫分行,後者再通過中山證券轉至平安銀行深圳分行,最終向聚鑫源公司發放貸款。這個看似合規的資金流轉鏈條,實則暗藏致命漏洞。
5月27日,侯某攜帶《委托定向投資協議》和《投資指令》前往光大長春分行簽約。張磊以蓋章為由將文件帶走,私下加蓋了劉孝義事先偽造的光大長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兩天後,侯某發現協議印章與光大長春分行預留印鑒不壹致,張磊又偽造了“財務章磨損,由公章代替”的《情況說明》,再次加蓋假章蒙混過關。5月30日,光大長春分行將3.5億元存入招行無錫分行,資金按計劃經中山證券劃轉至平安銀行深圳分行。同日,劉孝義攜帶4份偽造的《糧食購銷合同》,與平安銀行深圳分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3.5億元順利匯入聚鑫源公司賬戶,壹場詐騙案“完美”收官。
資金到賬後,劉孝義迅速將其轉移至自己控制的另壹家公司賬戶。其中,486.5萬元用於支付貸款利息,2000萬元作為好處費分給張磊,850萬元支付給中間人劉某,7800萬元歸還其他銀行貸款,剩余資金則被用於償還個人高息民間借貸和炒作期貨,最終全部虧空。令人費解的是,光大長春分行自始至終僅持有《開戶證實書》掃描件,卻未索要原件,對這壹明顯違規的操作未提出任何異議。
2014年8月13日,招行無錫分行發現端倪,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無錫警方立案偵查,劉孝義、張磊相繼落網。2015年11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劉孝義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全部財產;張磊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100萬元。然而,法院最終僅追繳回2000余萬元贓款,3.5億元本金的絕大部分石沉大海。
刑事判決生效後,民事追責隨即展開。2015年6月,光大長春分行以“存款合同糾紛”為由將招行無錫分行訴至法院,要求返還3.5億元本息。招行無錫分行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並反訴光大長春分行,主張雙方系委托合同關系而非存款關系。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同業存款協議》系劉孝義、張磊犯罪鏈條的壹部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屬無效,因此駁回了雙方的訴訟請求。但最高法同時指出,該案未涉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為後續訴訟留下了伏筆。
拾年後的2026年,光大長春分行卷土重來。此次,該行變更訴訟理由,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將招行無錫分行、中山證券、平安銀行深圳分行等伍家參與資金流轉的機構壹同列為被告,索賠3.5億元本金及1.394億元資金占用費,合計4.89億元。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此次訴訟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可向所有未盡審慎核查義務的參與主體主張連帶責任。
截至目前,招商銀行、光大銀行等涉事機構均未對此次訴訟作出回應。
招行無錫分行究竟是被偽造文件的受害者,還是違規操作的責任人?中山證券、平安銀行深圳分行在資金流轉中是否存在過錯?光大長春分行能否通過此次訴訟追回拾年前的巨額損失?這場橫跨拾年的金融迷局,仍在等待法院的最終裁決。而此案也為金融行業敲響警鍾:在復雜的業務合作中,印章核驗、流程審核等基礎風控環節的缺失,終將埋下巨大的風險隱患。-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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