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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02 | 來源: 新華社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新華社昆明2月3日電 2月3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田永明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田永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再審查明:1996年9月,原審被告人田永明強奸趙某某的惡行敗露後,又持刀報復趙某某,被判處刑罰。2002年7月15日刑滿釋放後,田永明伺機再次報復趙某某。同年11月13日20時許,田永明持刀闖入趙某某家中,趙某某驚覺後逃出家門,田永明持刀追攆。村民劉銘富(被害人,歿年37歲)見狀上前阻攔田永明,田永明即連續捅刺劉銘富致其死亡。隨後,田永明追上趙某某連刺數刀致趙某某輕傷。田永明作案後長期潛逃,2022年2月24日被抓獲歸案。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永明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田永明上訴後,鑒於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原則,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10月26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因原判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10月28日決定對該案啟動再審。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田永明置國家法律、社會倫理於不顧,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再次行凶殺人,致壹人死亡、壹人輕傷。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准確,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應予糾正,遂作出上述判決。
早前報道:雲南壹見義勇為遇害者家屬起訴受益人索賠,凶手壹審被判死緩
來源:澎湃新聞(2023年5月18日)
因強奸自己的大嫂被判處刑罰後心懷不滿,雲南玉溪男子田永明在刑滿釋放後持刀報復其大嫂趙某某時,將同村見義勇為的劉銘富殺害,潛逃20年被抓。2022年11月15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認定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
目前,被告人田永明不服判決已向法院提起上訴。被害人劉銘富的家屬錯過了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期限,現已將受益人趙某某訴至法院索賠132萬元,華寧縣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關於劉銘富見義勇為事跡的2003年媒體報道(PDF截圖)。本文圖片均為 受訪者 供圖
被害人劉銘富之子劉亮剛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aer.cn),他父親是見義勇為,被告人田永明是慣犯,且逃亡20年,但最終卻等來了死緩的判決結果,因他們在壹審時沒有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對於父親的遇害也沒得到任何賠償,這是他起訴受益人趙某某的原因之壹。
被告人強奸大嫂數罪並罰被判刑9年
華寧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1996年6月28日晚,被告人田永明趁其兄田某某到向陽煤礦結賬、其嫂趙某某不備之機,潛入趙家躲藏,待趙睡後闖入趙的房間,對趙實施強奸,趙驚醒後拒絕和反抗,被告人田永明按開隨身帶的跳刀放於趙的頸部以殺害相威脅,並最終強奸了趙某某。
案情敗露後,被告人田永明想到其嫂趙某某把強奸壹事說出去,弄得自己無臉面,即產生了與其嫂趙某某同歸於盡的惡念。
同年7月7日8時許,潛逃在外的田永明回家將此前藏放的緬刀和跳刀各壹把攜帶在身,竄到其嫂趙某某家,揚言要殺害趙某某,被同村的人及時拉開勸阻,殺人未遂。因殺人未遂,田永明於當天被公安機關收容所審查,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田永明落網後,劉銘富之子前往當地公安機關送錦旗。
華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永明持刀強奸婦女,構成強奸罪;其奸情敗露後,主觀上產生了殺死其嫂之故意,客觀上已著手實施殺人行為,由於其意志外的原因,殺人未逞,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未遂)罪;其得知其兄等人的薄膜是盜竊所得(此前之事),而幫助轉移藏放、銷贓,其行為構成了窩贓罪,案發後田永明有檢舉立功表現,故對其所犯窩贓罪可從輕處罰。
1996年9月10日,法院壹審判決被告人田永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窩贓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
出獄後報復實施殺人
2002年7月15日,田永明減刑釋放。
玉溪市中院的判決書顯示,田永明刑滿釋放後心懷不滿,於2002年11月13日20時許,持刀到華寧縣青龍鎮趙某某家欲找趙某某泄憤,趙某某發現後從臥室往外跑,田永明持刀追趕,被害人劉銘富路過時進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數刀,致劉銘富失血性休克死亡。後田永明追上其嫂趙某某,用刀連刺數刀,致趙某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傷,後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後即逃離現場。被害人趙某某的傷情經鑒定達輕傷。
田永明的母親和叁哥證實,他們趕到現場時看到劉銘富躺在地上,面前有血。田永明說。“我來殺大嫂,他抱著不放,我就殺著他兩刀”。
當天21時許,村民們把趙某某和劉銘富抬到村衛生所搶救,不久劉銘富死了。
被告人田永明的供述與辯解稱,因其大嫂趙某某此前誣陷他強奸,他被判刑,其減刑釋放後心裡不滿,想找趙某某把事情說清楚。於案發當晚持兩把刀潛入趙某某家,被趙發現,趙跑到大門外時遇到路過的劉銘富,遂向劉銘富求救,他拿著殺豬刀指著劉銘富讓其不要多管並走開,隨後趙某某為逃跑先後兩次將劉銘富推向他時,他的刀剛好兩次都刺中了劉銘富。案發後,他逃離現場,從田裡、山裡潛逃,坐車到昆明,先後在廣東、江西、湖南等地打工直至被抓獲。
2002年11月15日,案發後潛逃的田永明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在逃人員。2022年2月24日13時許,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民警通過視頻偵查、情報分析,在長沙縣長橋社區壹出租房內抓獲田永明。
玉溪市中院認為,田永明及辯護人所提劉銘富系趙某某推到田永明所持的刀上致死,該行為系過失致人死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屍檢結果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對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殺人,致1人死亡,1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田永明系刑罰執行完畢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2022年11月15日,玉溪中院壹審判決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
壹審後,被告人田永明提起了上訴。被害人家屬雖對壹審判決結果不滿,但錯過了申請抗訴期限。現被害人家屬聘請劉文華律師擔任其贰審訴訟代理人。
劉文華認為,本案被告人田永明系累犯,前罪有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兩大重罪,出獄後不思悔改,不久又蓄謀持刀殺人報復,實施過程中殺害沒有任何恩怨的見義勇為人,殺害見義勇為人後又繼續殺傷原報復目標趙某某,殺人意願堅決,手段特別殘忍,動機特別卑劣,壹審僅判處死緩,量刑明顯過低。建議由人民法院借鑒“雲南李昌奎案”和“廣西百香果女孩案”,由人民法院主動啟動再審糾錯程序,或由省檢察院提出再審的檢察建議以啟動再審糾錯程序,改判田永明為死刑立即執行。
被害人被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劉銘富遇害後,他生前所在的村小組和村民代表,向華寧縣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等相關部門申請給予劉銘富 “見義勇為”的光榮稱號。
劉銘富之子劉亮剛向澎湃新聞提供的壹份《申請書》顯示,劉銘富生前在紅岩子村小組擔任副組長,2002年11月13日,劉銘富與持刀殺人的歹徒奮力拼搏不幸犧牲。該份《申請書》由紅岩村委會蓋章確認情況屬實,並有49名村民代表署名蓋章證實。
雲南見義勇為網的資料顯示,劉銘富為阻止田永明對趙某某行凶,被凶狠的田永明用鋒利的長刀朝身上猛刺叁刀,刺中左手臂外側、右肩鎖關節、右鎖骨中段,貫通背部,傷及胸腔、動脈、右肺,當即死亡。盡管趙某某後來也被田永明刺中柒刀,但在劉銘富勸阻下贏得時間獲救了,劉銘富卻獻出了寶貴的生命。
2004年12月,劉銘富被雲南省政府授予“雲南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光榮稱號。
雲南省政府授予劉銘富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PDF截圖)。
值得壹提的是,2013年5月27日,在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關愛見義勇為英雄雲南行活動現場,劉亮剛將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兩萬元慰問金現場捐給了雲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他對澎湃新聞說,“我現場捐贈不是因為我有錢,是因為當年我們太慘了,我想這個錢能幫到當年像我們壹樣悲慘的人。”受父親的影響,劉亮剛在後來的日子也會參與壹些社會公益活動。
受父親事跡影響,劉亮剛也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心中守住父親的正義,守了20多年,但卻等來了這樣壹個結果。”劉亮剛說,2022年11月玉溪市中院壹審判決後,讓他的心裡陷入了矛盾,他覺得父親的壯舉激勵著他、影響著他這些年的壹些行為,“現在這個結果,我的身邊人、子女或者說社會上的陌生人,往後遭遇到類似生命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我們要不要站出來?”他覺得他現在給不出這個答案。
壹審時,劉亮剛等家屬沒有主張民事訴訟部分,所以此次他們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起訴書顯示,劉銘富見義勇為被害時年僅36歲,正值壯年,上養父母雙親,下養叁名小孩(長子劉亮剛時年17歲,次子劉超祥時年11歲,叁子劉浩時年9歲)。劉銘富被害後,家庭負擔都落在了劉銘富妻子壹人身上,刑事偵查未完成,法律維權長期停滯,家庭生活舉步維艱。起訴書稱,被告趙某某作為劉銘富用生命為代價保護的對象,其系劉銘富本次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於情於理於法,都應當對劉銘富的死進行經濟補償,尤其是在行凶人無力賠償而受益人又具有相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請求法院判決趙某某支付劉銘富見義勇為死亡的補償金人民幣1320331.07元。
目前,該民事訴訟案件已由華寧縣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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