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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02 | 來源: 新華社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田永明落網後,劉銘富之子前往當地公安機關送錦旗。
華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永明持刀強奸婦女,構成強奸罪;其奸情敗露後,主觀上產生了殺死其嫂之故意,客觀上已著手實施殺人行為,由於其意志外的原因,殺人未逞,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未遂)罪;其得知其兄等人的薄膜是盜竊所得(此前之事),而幫助轉移藏放、銷贓,其行為構成了窩贓罪,案發後田永明有檢舉立功表現,故對其所犯窩贓罪可從輕處罰。
1996年9月10日,法院壹審判決被告人田永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窩贓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
出獄後報復實施殺人
2002年7月15日,田永明減刑釋放。
玉溪市中院的判決書顯示,田永明刑滿釋放後心懷不滿,於2002年11月13日20時許,持刀到華寧縣青龍鎮趙某某家欲找趙某某泄憤,趙某某發現後從臥室往外跑,田永明持刀追趕,被害人劉銘富路過時進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數刀,致劉銘富失血性休克死亡。後田永明追上其嫂趙某某,用刀連刺數刀,致趙某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傷,後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後即逃離現場。被害人趙某某的傷情經鑒定達輕傷。
田永明的母親和叁哥證實,他們趕到現場時看到劉銘富躺在地上,面前有血。田永明說。“我來殺大嫂,他抱著不放,我就殺著他兩刀”。
當天21時許,村民們把趙某某和劉銘富抬到村衛生所搶救,不久劉銘富死了。
被告人田永明的供述與辯解稱,因其大嫂趙某某此前誣陷他強奸,他被判刑,其減刑釋放後心裡不滿,想找趙某某把事情說清楚。於案發當晚持兩把刀潛入趙某某家,被趙發現,趙跑到大門外時遇到路過的劉銘富,遂向劉銘富求救,他拿著殺豬刀指著劉銘富讓其不要多管並走開,隨後趙某某為逃跑先後兩次將劉銘富推向他時,他的刀剛好兩次都刺中了劉銘富。案發後,他逃離現場,從田裡、山裡潛逃,坐車到昆明,先後在廣東、江西、湖南等地打工直至被抓獲。
2002年11月15日,案發後潛逃的田永明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在逃人員。2022年2月24日13時許,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民警通過視頻偵查、情報分析,在長沙縣長橋社區壹出租房內抓獲田永明。
玉溪市中院認為,田永明及辯護人所提劉銘富系趙某某推到田永明所持的刀上致死,該行為系過失致人死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屍檢結果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對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殺人,致1人死亡,1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田永明系刑罰執行完畢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2022年11月15日,玉溪中院壹審判決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
壹審後,被告人田永明提起了上訴。被害人家屬雖對壹審判決結果不滿,但錯過了申請抗訴期限。現被害人家屬聘請劉文華律師擔任其贰審訴訟代理人。
劉文華認為,本案被告人田永明系累犯,前罪有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兩大重罪,出獄後不思悔改,不久又蓄謀持刀殺人報復,實施過程中殺害沒有任何恩怨的見義勇為人,殺害見義勇為人後又繼續殺傷原報復目標趙某某,殺人意願堅決,手段特別殘忍,動機特別卑劣,壹審僅判處死緩,量刑明顯過低。建議由人民法院借鑒“雲南李昌奎案”和“廣西百香果女孩案”,由人民法院主動啟動再審糾錯程序,或由省檢察院提出再審的檢察建議以啟動再審糾錯程序,改判田永明為死刑立即執行。
被害人被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劉銘富遇害後,他生前所在的村小組和村民代表,向華寧縣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等相關部門申請給予劉銘富 “見義勇為”的光榮稱號。
劉銘富之子劉亮剛向澎湃新聞提供的壹份《申請書》顯示,劉銘富生前在紅岩子村小組擔任副組長,2002年11月13日,劉銘富與持刀殺人的歹徒奮力拼搏不幸犧牲。該份《申請書》由紅岩村委會蓋章確認情況屬實,並有49名村民代表署名蓋章證實。
雲南見義勇為網的資料顯示,劉銘富為阻止田永明對趙某某行凶,被凶狠的田永明用鋒利的長刀朝身上猛刺叁刀,刺中左手臂外側、右肩鎖關節、右鎖骨中段,貫通背部,傷及胸腔、動脈、右肺,當即死亡。盡管趙某某後來也被田永明刺中柒刀,但在劉銘富勸阻下贏得時間獲救了,劉銘富卻獻出了寶貴的生命。-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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