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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02 | 來源: 新華社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04年12月,劉銘富被雲南省政府授予“雲南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光榮稱號。
雲南省政府授予劉銘富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PDF截圖)。
值得壹提的是,2013年5月27日,在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關愛見義勇為英雄雲南行活動現場,劉亮剛將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兩萬元慰問金現場捐給了雲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他對澎湃新聞說,“我現場捐贈不是因為我有錢,是因為當年我們太慘了,我想這個錢能幫到當年像我們壹樣悲慘的人。”受父親的影響,劉亮剛在後來的日子也會參與壹些社會公益活動。
受父親事跡影響,劉亮剛也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心中守住父親的正義,守了20多年,但卻等來了這樣壹個結果。”劉亮剛說,2022年11月玉溪市中院壹審判決後,讓他的心裡陷入了矛盾,他覺得父親的壯舉激勵著他、影響著他這些年的壹些行為,“現在這個結果,我的身邊人、子女或者說社會上的陌生人,往後遭遇到類似生命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我們要不要站出來?”他覺得他現在給不出這個答案。
壹審時,劉亮剛等家屬沒有主張民事訴訟部分,所以此次他們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起訴書顯示,劉銘富見義勇為被害時年僅36歲,正值壯年,上養父母雙親,下養叁名小孩(長子劉亮剛時年17歲,次子劉超祥時年11歲,叁子劉浩時年9歲)。劉銘富被害後,家庭負擔都落在了劉銘富妻子壹人身上,刑事偵查未完成,法律維權長期停滯,家庭生活舉步維艱。起訴書稱,被告趙某某作為劉銘富用生命為代價保護的對象,其系劉銘富本次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於情於理於法,都應當對劉銘富的死進行經濟補償,尤其是在行凶人無力賠償而受益人又具有相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請求法院判決趙某某支付劉銘富見義勇為死亡的補償金人民幣1320331.07元。
目前,該民事訴訟案件已由華寧縣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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