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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06 | 来源: 大风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在企查查上,可以看到该公司烟台分公司、成都分公司,但烟台分公司显示“经营异常”。
而“西安市和爱有约养老服务中心”属于“社会组织”,2018年4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与“西安和爱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
相关案例——
推销养老公寓会员卡,承诺10%年息
95名老人被骗近700万元
■案列一:2025年,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不法分子向老年人推销养老公寓的“福、禄、寿”等会员卡,承诺“不入住也能享受10%的年息”。在“高息分红”和“免费体验”的诱惑下,95名老人共投入近700万元。然而,承诺的利息从未兑现,养老公寓也成了空壳。所幸,相关损失已被警方追回。
■案例二:2025年10月,江西一特大养老诈骗团伙被曝光,涉案金额高达5.3亿元,受害者多达3283人。该团伙在江西庐山租用高档别墅,伪装成高端健康疗养中心。他们以免费送鸡蛋、大米、免费体检为由,吸引老年人上门。随后,他们将成本仅200元的铁皮箱,包装成能“激活细胞、逆转衰老”的“量子疗养舱”,售价高达128万元!几十元的维生素,贴上“血液净化科技”标签,就敢卖2.99万元。
■案例三:2025年10月,浙江杭州一起非法集资案揭开了“温情营销”式养老理财骗局的面纱。一家公司以“免费吃火锅”为诱饵,吸引600多名老人到店,再由“小管家”嘘寒问暖,建立情感联系。随后推出“认养肉牛”项目,承诺15%至50%的高额年化收益,保本稳赚。期间组织“实地考察”“亲手喂牛”等活动,精心营造真实可信的假象,让老人彻底放下戒备,甚至拉亲朋好友一同投资,最终600余人被骗走4200万元。
涉事公司——
“未享受的可退款”,更多信息拒绝回复
2月4日,张女士称,她与该公司几经协商,对方承诺今年3月底前退款20多万元,剩余十万多元仍在协商中。王某艳称,已与孙老太的女儿协商,“老人未享受的退款,享受了的扣除。”记者问这是什么养老项目、为什么只收现金,王某艳拒绝回复,只说“与老人家属沟通后再回复”,但记者始终未收到回复。对于“享受”,孙老太及其女儿都称“就是在他们的公寓住了一段时间”。
律师分析——
涉事公司存在多项疑似诈骗的情形
2月4日,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硕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冯涛律师表示,从法律方面看,孙老太太遭遇的这起事件,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养老项目”的法律性质界定上。根据孙老太太及家属描述,对方公司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推销养老服务套餐、会员资格等形式收取资金,且长期未兑现承诺的投资回报,仅提供有限且已中断的住宿服务,这种模式已超出正常养老服务合同的范畴。依据民政部等七部门202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且明确禁止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费,同时要求会员费必须用于机构自身养老服务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关联企业拆借。而涉事公司通过不同主体签订多份协议、集中收取大额资金,且资金用途不明,显然违反了上述监管要求,其行为本质上是借养老服务之名行资金募集之实,具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特征。
关于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冯涛律师表示,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涉事公司存在多项疑似诈骗的情形:其一,采用“免费试吃保健品”的营销手段获取老年人信任,再以“高收益”诱导投资,符合养老诈骗的典型套路;其二,要求老年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资金,且部分交易未签订协议、签订的协议也不允许老人带回,刻意规避资金监管和证据留存,存在明显的隐瞒和欺诈故意;其三,公司已被限制高消费,存在多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分支机构经营异常,却仍持续收取资金,最终以“没有一分钱了”拒绝兑付,表明其可能自始无履行能力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若查明公司及其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即便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其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老年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以养老为名的集资行为,与湖南某公司假借养老公寓名义非法集资的案件特征高度相似,均是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掩盖非法集资本质,严重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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