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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06 | 来源: 看理想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毫无疑问,我们会选择给那个处境最糟糕的人,留下一条底线。
我们之所以自信地认为自己是永远的“好人”,往往是一种幸存者偏差。我们之所以没有成为罪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拥有较好的出身、教育和机遇,或者仅仅是因为运气好,没有在某个绝望的时刻走错那一步。
或没有遭遇那种诱惑,或不属于一种危险的性别与身份,或更简单的,我们的恶言恶行在暗处或被网络掩盖,并不为人所知。
如果我们将权利视为“好人”的奖赏,一旦命运转动,我们不幸跌落(哪怕是被冤枉),我们将发现自己失去了一切保护。保护“坏人”的权利,本质上是我们给那个可能犯错、可能遭遇不幸、可能被误解的自己,买的一份终身保险。
现代平等,就是意识到我们的所得,不管是经济上的,还是道德上的,都具有某种运气和概率。既然一个穷人值得福利兜底,而不是斥责他无能与懒惰,一个犯罪者就应有基本的尊严和权利。
其次,从政治哲学的维度来看,坚持权利平等,是驯服“利维坦”的唯一锁链。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就从法律惩罚角度警示过,国家机器拥有相对于个人压倒性的暴力潜能。
如果我们允许法律根据对象的“好坏”来动态调整力度——对“好人”温情脉脉,对“坏人”雷霆万钧且不讲程序——那么我们就赋予了公权力一种极其危险的自由裁量。这理应已经成为一种常识了。
最后,平等还是伦理学的终极命题。人之所以为人,究竟意味着什么?
在德沃金看来,权利是人手中的“王牌”,它必须能够压倒集体的偏好。如果我们因为大多数人讨厌某些人,就可以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那么“人”就沦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个人沦为社会的附庸。这恰恰是康德最反对的功利主义逻辑。
《毒舌律师》
承认罪犯也是人,拥有和我们一样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底线,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情感上接纳他,不意味着法律不惩罚他,不意味着道德承认。
这仅仅意味着,即使是对待一个魔鬼,我们也必须保持一种文明的体面。这种体面不是为了给魔鬼看,而是为了给我们自己看。康德甚至用此证明对动物不能残杀取乐的意义。
因为,当我们开始用野蛮对待野蛮,用践踏底线的方式维护底线时,我们打破的,是基于社会幸运分配的根本公平、保护个体免受利维坦之苦的屏障和生而为人之目的的根本基石。
03.
回不去的道德时代
很多人在随“牢A”痛骂现代法律“没人味儿”的时候,总会忍不住回头看,怀念传说中“善恶有报、爱憎分明”的古典时代。
古典时代曾经确实混合道德与法律规则,但那个时代和我们之间,已经存在根本的断裂。里面最大的断裂并不是“好人”与“坏人”,而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翻开《唐律》,你会看到一个叫“八议”的制度。皇亲国戚、高官显贵、大德之士犯了法,不能直接审判,要“议”身份和地位,最后往往大事化小。
这在当时天经地义,因为古典法律本质上是“身份法”。我们看到的法律与“德性”的调和,其实是法律与具有德性身份的“君子”的调和。
如果你是认证的“君子”,你确实有特权,你的任何善举都会成为你可以被网开一面的理由;但如果你是底层的“小人”,法律对你来说就是纯粹的刑具。-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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