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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10 | 來源: 法治進行時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北京 | 字體: 小 中 大
綜合在案證據,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業務員在明知李先生的投保需求是短期理財、伍年支取本金,卻故意隱瞞核心條款,導致李先生陷入錯誤認識並簽訂合同,這已經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
同時,法院認定李先生起訴時,並未超過《民法典》規定的壹年撤銷權除斥期間。綜合全案證據,密雲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認定保險公司行為構成欺詐,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撤銷保險合同,同時判決保險公司退還李先生2000010元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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