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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11 | 來源: 方圓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在壹次大數據碰撞中,檢察機關發現欠款50余萬元的福英公司竟然持有市值超100萬元的股票,而且從未被凍結。明明是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為何持有如此高價值的金融資產?

執行程序無奈“終本”
2023年初,因無力償還債務,福英公司被限制高消費,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之後的時間裡,福英公司壹直沒有還上這筆錢。
2025年初,在壹次專項監督活動中,檢察機關發現福英公司名下持有價值百萬元的股票。根據這壹線索,檢察機關依法啟動了監督程序。由此,壹起沉寂了兩年多的案件被“喚醒”。
案件還要從2016年前講起。當年12月,力昂公司與福英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力昂公司將10間廠房出租給福英公司使用,租賃期限為15年,每年租金為50萬元。
合同簽訂後,福英公司開始在該廠房處進行生產建設,並按期支付租金。但是,幾年過去,福英公司發展得並不好。到了2020年末,福英公司已無力支付下壹年度的租金。
2022年2月,因福英公司已拖欠壹年的租金,多次催討無果,力昂公司壹紙訴狀將福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兩家公司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並要求福英公司騰退廠房,以及支付拖欠的租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2022年4月,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解除了力昂公司與福英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並要求福英公司清場騰退並將廠房恢復原狀,同時支付力昂公司租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1.9萬元。
壹審判決後,福英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2年7月,經審理,贰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此後壹段時間內,福英公司仍沒有清場騰退,也沒有支付判決的租金和相應利息損失。
由於福英公司壹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力昂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隨後,法院對被執行人福英公司的存款、不動產、車輛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根據查詢反饋的結果,法院發現福英公司廠區內有壹批儲油設施和壹台地磅,除此之外,沒有發現該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後來,法院將福英公司廠區內的儲油設施和地磅進行了查封並拍賣,拍賣得款49萬余元。2023年初,法院將這筆執行款執行給了力昂公司,並因福英公司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依法裁定終本執行。
然而,由於訴訟期間福英公司壹直沒有清場騰退,所以拍賣所得款根本無法覆蓋力昂公司2021年至2023年初的租金損失。截至終本執行時,福英公司未履行債務仍有50萬元租金及相應利息損失。
同在壹地經商,力昂公司多少也知道壹些福英公司的經營情況。這幾年,福英公司生意不景氣,因此,在拿到壹筆執行款後,力昂公司沒有奢望福英公司能在短時間內償還未履行的債務。於是,終本執行之後,這起案件便壹直處於“休眠”狀態。
百萬元股票浮出水面
轉機來自檢察機關的壹次專項監督。2025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全國檢察機關加強對涉民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監督活動實施方案》,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涉民事終本執行監督活動,監督推動法院解決執行難、執行亂問題。
“終本執行監督活動明確提出了‘主動拓域、精准發現’的要求,我們自己也在思考,當前終本執行案件類型雜、成因多,要如何做到突出重點、精准發力?後來,我們決定將涉證券基金終本執行類案件作為監督重點。”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民事檢察部門負責人徐雄傑告訴《方圓》記者,選擇這壹類案件作為監督重點,是因為對證券基金類財產的查控需依賴專業金融知識,傳統查控手段存在盲區,容易出現隱匿、轉移資產等規避執行行為。而且,此類財產通常具有價值較高、數額較大等特點,監督既能有效防范執行風險,也能提高執行效率和效果。
為進壹步提高監督質效,北侖區檢察院搭建了“涉證券基金終本執行類案監督”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對轄區內近5年終本執行案件與證券基金持有人信息進行批量比對。而正是通過這張無形的“數據之網”,壹條線索被精准鎖定:福英公司持有市值超100萬元的股票,且從未被凍結。
“發現該線索後,我們依職權啟動了監督程序。考慮到股票具有波動性強、容易被轉移等特性,必須快速反應,我們還壹並啟動了快速核查機制。”徐雄傑告訴《方圓》記者,立案後,北侖區檢察院立即調閱了執行卷宗,查明案件事實。
檢察機關認為,股票是證券的壹種,屬於被執行人福英公司的財產,法院對此應采取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但執行過程中,法院沒有發現福英公司持有股票,因此也沒有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進行處置,導致福英公司長期持有大額股票權益。於是,北侖區檢察院決定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書。
剛性監督促執行恢復
2025年4月,北侖區檢察院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要求恢復執行並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福英公司所持有的證券或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同時要求規范懲戒措施執行。
收到檢察建議後,法院立即行動,采納檢察建議恢復本案執行,並於2025年4月22日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然而,令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是,就在股票被凍結的這壹日,它漲停了。
不同於房產、車輛等資產,股票市場波動劇烈,強制拋售可能導致資產價值大幅縮水,既不利於債權人完全受償,也可能對被執行企業造成不必要的額外損失。思及此,法院沒有對凍結的股票進行強制拋售,而是與檢察院協商,希望共同推進執行和解。
於是,檢察院與法院聯合開展調解,積極推動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終於,在檢察院與法院的努力下,2025年7月的壹個上午,力昂公司與福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坐在了壹起,共同商討執行問題。
“談話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充分的釋法說理。對申請執行人力昂公司來說,法律充分保障了其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窮盡措施,力促執行。對被執行人福英公司來說,我們也充分考慮了強制執行的經濟性、合理性,避免采取‘殺雞取卵’式的執行措施,有效保護其生存發展空間。”徐雄傑告訴《方圓》記者。
協商中,福英公司表示,其公司經營目前陷入困境,持有的股票長期看好,此時強制拋售,或會造成壹定經濟損失。在進壹步了解福英公司目前的經營情況以及檢察院、法院的釋法說理後,力昂公司也不再執意要求其償還50萬元租金及相應利息損失,而願意作出部分讓利。
最終,力昂公司與福英公司達成和解:福英公司向力昂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損失合計30萬元,力昂公司放棄剩余債權。“感謝法院和檢察院在本案執行過程中作出的努力,若福英公司在承諾日期前向力昂公司支付租金和利息共計30萬元,力昂公司願意放棄剩余款項。”力昂公司代理律師如是說道。
《方圓》記者了解到,由於經營困難,此時的福英公司其實已經無法拿出30萬元,但為了保證執行到位,福英公司努力籌得30萬元,並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承諾履行了債務。
此案執行完畢後,法院作出了結案通知。至此,這壹件因“涉證券基金終本執行類案監督”模型而發現的案件,得到了實質性化解。
而這並非這壹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發現的唯壹案件。《方圓》記者了解到,北侖區檢察院運用該大數據模型,已篩查出線索162條,監督成案10件,推動執行款到位108萬余元,極大提升了法律監督的質效。
“建立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開展線索排查,可以精准發現被執行人隱匿的股票、基金等資產,推動監督模式由‘人找案’向‘案找人’轉變,提升監督質效。”徐雄傑表示,下壹步,他們將繼續用好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加強檢法協作,共同提升終本執行案件的辦案質效。
記者手記
從“壹紙終本”到“數據破局”
在采寫這起案件時,有兩個時間點讓記者印象深刻:壹個是2023年1月,這是此案被裁定終本執行的時間;另壹個是2025年4月,這是此案被“喚醒”的時間。當申請執行人都對還錢無望時,司法卻始終沒有放棄。
不可否認,此案的“蘇醒”,得益於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創新搭建的“涉證券基金終本執行類案監督”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正是通過該模型,北侖區檢察院發現了被執行人福英公司持有市值超100萬元的未被凍結股票的線索,並推動執行和解。舉壹反叁,利用這壹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不僅北侖區檢察院監督成案10件,推動108萬余元執行款到位,而且浙江省內多家檢察院都前來取經。可以說,北侖區檢察院創新監督路徑,建立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開展線索排查,為破解證券基金類財產查控難題提供了可供復制的方案。
而此案的執行完畢,則離不開檢察院與法院的共同努力。當福英公司持有的百萬元股票被發現並且處於上漲行情中,司法機關沒有簡單地“壹凍了之”,而是努力尋找更優解,積極推動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通過“檢察建議剛性監督+檢法聯動柔性和解”,既有力督促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兼顧了被執行企業的財產權益,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也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了法治智慧與力量。
其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和解金額為30萬元,而非判決的50余萬元。其中折射出的不僅是司法的溫度,更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努力:司法機關沒有簡單地強制拋售被執行人的股票,而是看到了壹家企業運營的不易,依法保護其生存發展空間,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強制拋售對被執行企業權益的過度沖擊;力昂公司沒有得理不饒人,其看到了福英公司的經營困難,願意達成執行和解,放棄部分債權;福英公司努力履行執行義務,籌錢償還債務。
而事實證明,這樣的“剛性監督+柔性和解”模式,確有實效。力昂公司拿到了執行款,專心致志發展企業。福英公司仍在掙扎中前進,其持有的股票不斷上漲,與2025年7月相比,其股票已浮盈7萬余元。
在記者看來,這起案件的價值,不僅在於追回了30萬元,促成了兩家企業的執行和解,更在於它展示了在技術賦能下,司法如何能夠更加智慧、更具韌性,也更有溫度地回應新時代的需求。而這,或許比任何單壹案件的執行到位都更具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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