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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11 | 來源: 方圓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百萬元股票浮出水面
轉機來自檢察機關的壹次專項監督。2025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全國檢察機關加強對涉民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監督活動實施方案》,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涉民事終本執行監督活動,監督推動法院解決執行難、執行亂問題。
“終本執行監督活動明確提出了‘主動拓域、精准發現’的要求,我們自己也在思考,當前終本執行案件類型雜、成因多,要如何做到突出重點、精准發力?後來,我們決定將涉證券基金終本執行類案件作為監督重點。”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民事檢察部門負責人徐雄傑告訴《方圓》記者,選擇這壹類案件作為監督重點,是因為對證券基金類財產的查控需依賴專業金融知識,傳統查控手段存在盲區,容易出現隱匿、轉移資產等規避執行行為。而且,此類財產通常具有價值較高、數額較大等特點,監督既能有效防范執行風險,也能提高執行效率和效果。
為進壹步提高監督質效,北侖區檢察院搭建了“涉證券基金終本執行類案監督”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對轄區內近5年終本執行案件與證券基金持有人信息進行批量比對。而正是通過這張無形的“數據之網”,壹條線索被精准鎖定:福英公司持有市值超100萬元的股票,且從未被凍結。
“發現該線索後,我們依職權啟動了監督程序。考慮到股票具有波動性強、容易被轉移等特性,必須快速反應,我們還壹並啟動了快速核查機制。”徐雄傑告訴《方圓》記者,立案後,北侖區檢察院立即調閱了執行卷宗,查明案件事實。
檢察機關認為,股票是證券的壹種,屬於被執行人福英公司的財產,法院對此應采取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但執行過程中,法院沒有發現福英公司持有股票,因此也沒有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進行處置,導致福英公司長期持有大額股票權益。於是,北侖區檢察院決定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書。
剛性監督促執行恢復
2025年4月,北侖區檢察院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要求恢復執行並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福英公司所持有的證券或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同時要求規范懲戒措施執行。
收到檢察建議後,法院立即行動,采納檢察建議恢復本案執行,並於2025年4月22日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然而,令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是,就在股票被凍結的這壹日,它漲停了。
不同於房產、車輛等資產,股票市場波動劇烈,強制拋售可能導致資產價值大幅縮水,既不利於債權人完全受償,也可能對被執行企業造成不必要的額外損失。思及此,法院沒有對凍結的股票進行強制拋售,而是與檢察院協商,希望共同推進執行和解。
於是,檢察院與法院聯合開展調解,積極推動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終於,在檢察院與法院的努力下,2025年7月的壹個上午,力昂公司與福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坐在了壹起,共同商討執行問題。
“談話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充分的釋法說理。對申請執行人力昂公司來說,法律充分保障了其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窮盡措施,力促執行。對被執行人福英公司來說,我們也充分考慮了強制執行的經濟性、合理性,避免采取‘殺雞取卵’式的執行措施,有效保護其生存發展空間。”徐雄傑告訴《方圓》記者。
協商中,福英公司表示,其公司經營目前陷入困境,持有的股票長期看好,此時強制拋售,或會造成壹定經濟損失。在進壹步了解福英公司目前的經營情況以及檢察院、法院的釋法說理後,力昂公司也不再執意要求其償還50萬元租金及相應利息損失,而願意作出部分讓利。-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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