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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12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法院在2026年1月開庭審理後作出裁決,確認CRA官員知曉納稅人的“應計利息未支付”主張,並已在記錄中注明理由。法院指出,納稅人如對義務不清,可在收到提醒後主動聯系CRA查詢,但其忽視未及時繳稅的提醒,因此利息征收符合規定。
法院稱,納稅人雖然在庭審中組織充分、能獨立為自己辯護,但並未證明CRA的決定存在可審查錯誤。
最終,法院駁回納稅人的申請,維持了CRA拒絕利息豁免的決定。
這起糾紛的要點總結:- 投資GIC產生的應計利息,即便未支付利息,也需按年度納稅;
- CRA分期繳稅要求適用於上壹年度稅額超過3,000加元的納稅人;
- 忽視分期繳稅提醒會導致利息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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