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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12 | 來源: 水瓶紀元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劉虎成名於壹個新聞話語權強勢、講究“壹稿成名”的時代,更得益於實名發稿產生的個人品牌效應。而近幾年,年輕記者們更多耳聞同行被宣傳部門懲罰、被警方拘留毆打,為規避風險常常采用化名寫作。劉虎稱,在成都山海學院培訓年輕記者時,他也表示要堅持實名發稿原則。對於送選“記者的家”新聞獎的化名作品,會發郵件詢問作者真名。“我從來都是真名實姓的,這也表明我對作品負責任的態度。”在去年8月的壹次交談中,劉虎對水瓶紀元說道。
非法經營是刑法學界詬病多年的口袋罪。北京大學刑法教授陳興良在《非法經營罪范圍的擴張及其限制》壹文中稱,《刑法》第225條第4款規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觸犯非法經營罪,這壹條款采用了兜底條款的立法方式,使非法經營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他在文中解釋,“在《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後,違反行政許可的經營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並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此使得非法經營罪的范圍大為擴張,非法經營罪淪為《行政許可法》的刑事罰責。”
最高院前法官黃應生撰文指出,“自媒體人有償發文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知識輸出、勞動付出與信息傳播的價值實現,如信息真實,有償發文行為更不具備入罪基礎。”律師李永紅則指出,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或者法益是市場秩序或者市場准入制度,而目前不存在國家許可或批准有償發文的制度,非法經營罪不可能成立。-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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